失火案件刑事立案标准
    一、 火灾类型
    1、 天然气(煤气)燃烧、燃气煤炉火灾案件,当可疑存在大量的违法的犯罪行为时,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无气体泄漏的液体燃烧火灾案件,应当根据烟火化学成分的初步分析结果和诸多情况的一致性,以行为人故意纵火或隐瞒火源般犯罪性质的犯罪行为存在可疑性,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失火罪
    3、 火灾发生在建筑物及生产、储存物品时,应当根据行为人不明火源而引起的火灾或人为故意纵火或疏忽责任而引起的火灾,以及以处分违法行为的目的谋取物质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可疑性,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 火源(灯源)
    1、 根据可疑的行为人故意使用明火或违法使用电源或其他照明电源引起的火灾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设备
    四、 刑事立案的其他情形
    1、 可疑的行为人利用起火案件逃避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或从而对有关投资、信贷等借款出血财产及其他精神损失的犯罪行为的可疑性,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注意事项
    1、 因内部机关的职责分工,本规定所列的火灾类型、火源(灯源)及设备的火灾事实,以及其他情况,仅限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范围,不得超越公安机关的权限,做出无关的强令性特别处理措施。
    2、 民政、交通等部门对可疑的火灾案件的调查,主要以事实查明为宗旨。在火灾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之前,应先将受理案件的部门代处所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可疑的火灾事实和案件处理情况。
    3、 民政、交通等部门的报告检查结果以及鉴定报告,作为立案的重要依据,应当将报告及鉴定报告有权组成办案机关并结合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