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 号】宜府办发〔2021〕67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宜昌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管辖和事故报告
  第三章调查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章调查内容
  第五章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六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调查时限及批复
失火罪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并总结教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火灾;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火灾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
  (四)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本级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凡发生上述火灾事故的,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地下矿井、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燃烧导致的火灾;
  (四)消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二章调查管辖和事故报告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上级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火灾具体情况提级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对符合调查处理情形的火灾事故,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火灾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查范围和权限,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文件,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复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参加,并严格服从调查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
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依职责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技术组依照火灾调查程序和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对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开展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