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故意燃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
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燃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
失火罪4.故意燃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平安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5.故意燃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除依法承当赔偿损失外, 还将由司法机关追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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