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本文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了概述,并且介绍了国内外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纷争,认为我国刑法应当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学说纷争;制度
一、共同过失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因为根据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说,共同的主观罪过与共同的犯罪行为统一一体,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共同故意犯罪无疑是符合这一本质特征的。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符合呢,下面先引用日本的一个经典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
a和b是同一地道内一起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的工作人员,当他们一起退出地道时,本来应该互相检查他们使用的两个焊接灯是否熄灭,却因为疏忽而没有检查,以致焊接灯的火焰烧燃了布制的防护带,从而烧毁了很多通信电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东京地方法院在1992年1月23日判决a、b构成业务上失火罪的共同正犯,理由是,本案中a、b一起从事危险的工作,负有互相检查两个所使用的焊接灯是否熄灭的共同注意义务,正是两人共同不注意从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二人互相有共同注意义务,却由于疏忽大意的共同心理,都没有履行义务,对结果的发生二人都是不能推脱的,因为如果一方履行的话,都会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说虽然二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共同的疏忽心情,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二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来说是有机的,不可分割的,也正是二人共同的过失的不作为,才必然而非偶然引起火灾发生。这样二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心理已具备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承认它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二、国内外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学说纷争
(一)国外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学说之争议
1、否定说。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的学者所倡,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完成的完全相同的犯罪,而共同犯罪之相同,正在于存在共同犯罪之认识。持此论者的学者,都认为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很重要,而这种联络只能存在于故意之中。失火罪
2、肯定说。肯定说为行为共同说的学者所倡,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犯罪乃人之恶性的表现,共同犯罪则是共同恶性的表现,只要共同实行犯在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而在主观上具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如德国学者布黎认为,“凡引起发生结果的各个动作,至少在其本质上有相对的同一性。故在结果之中,有数人之动作存在时,所有之人最低限度,俱应受相应的同等处罚。”日本学者牧野英一也指出:“将犯罪理解为恶性的表现时,就不能认为共同犯是数人共同实施的一个犯罪,从主观上理解犯罪时,共犯是因为数人有共同的行为而遂行其罪,才是妥当的。”
(二)国内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学说之争议
我国内地刑法学界对过失共犯持否定立场是通说。马克昌教授认为,一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二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那样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三是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不是采取共同责任的
原则,而是采取独立责任的原则。此外,何秉松教授、姜伟教授也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犯持否定态度。
针对上述否定过失共犯的论点及其理由,不少学者提出质疑。冯军博士认为,在过失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沟通,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这种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从而必然地而非巧合地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尤其是当二人以上共同危险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结果发生时,是否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向某野兽开射击,结果发生认识错误,误把丙当作野兽打死。现查明丙因中一弹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这一弹为谁所发。如果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则由于不能认定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因而都是未遂,而过失犯的未遂是不可罚的,所以,甲乙二人都不构成犯罪。
三、我国刑法应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
笔者在借鉴前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早就存在的,过去我国刑法没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我国的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便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一)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尖端技术在生产、运输、医疗等领域的广泛运用,在极大提高经济效益,造福人民的同时,给人类带来的危险性也与日俱增。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此情况下,使得过失犯罪不再是原来那么简单的、直观的事件,而成为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不仅大量存在,且大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运用日益增长的趋势,这种形态的犯罪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如果在我国刑法中不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仅靠现有的过失犯罪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这种犯罪现象。
(二)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并不因此现实生活中就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也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不进行定罪量刑。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没有做出规定,所以必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失去依据。因此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我国刑法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以便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
(三)不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可能使刑罚失去平衡。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在对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果只是按照一个过失去处理,那么就有可能远离实情,从而出现该追究的没有追究,不该追究的却给予了追究;该重处的轻处了,该轻处的却重罚了,使刑罚失去了平衡。
参考文献:
[1]舒洪水.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j].法律科学,2005,(4).
[2]李希慧.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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