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雯案(衢柯山公(站)行罚决字[2021]0036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山公(站)行罚决字[2021]0036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09.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城站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王佩雯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王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5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王雯在明知电子烟中可能含有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含有成分的电子烟用于日常吸食。2021年9月1日,经浙江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雯的头发中检测出ADB-BUTINACA。王雯的行为已构成,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雯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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