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12.18
【字 号】内民政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1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我区“福康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更好地助力脱贫攻坚,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 号)文件规定,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卫生健康委、残联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8日
 
“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福康工程”项目,更好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 号)和《“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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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福康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部署,自治区民政厅具体组织实施,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实施的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民政部补助地方福利公益金。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具体负责全区“福康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社会事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救助处相关同志组成。专家小组组长由民政厅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社会事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相关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福康工程”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研究需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福康工程”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福康工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
  “福康工程”专家小组职责:负责“福康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和支持。
  “福康工程” 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福康工程”的具体工作,做好“福康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事项;研究“福康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负责“福康工程”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结算和监督;负责保管“福康工程”档案材料;承担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承担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相关盟市民政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人员、明确职能,形成社会事务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开展“福康工程” 项目作为社会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常态化工作进行部署;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福康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摸清我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手术矫治需求,建立基本信息台账,拟定实施计划;
  (二)组织我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监督管理;
  (三)制定我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规范项目实施工作;
  (四)负责我区“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结算、拨付和监督;
  (五)根据我区实际采取公开遴选并对外公布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1-2家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1家。
  (六)加强工作统计、分析和汇总,及时向民政部报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七)规范我区“福康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
  (八)加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盟市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福康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指导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宣传“福康工程”项目;
  (三)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传达上级民政部门有关“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与同级扶贫、残联部门比对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见,报送盟市级民政部门;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负责宣传和落实“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根据需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手术康复筛查、假肢矫形器配置筛查、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等工作;
  (五)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八条    “福康工程”对象为15个深度贫困地区中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第九条   “福康工程”的资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体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为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第十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一)医疗费。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医疗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名患者资助医疗费不超过 3 万元。筛查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从项目费用中统一列支。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符合受助条件的截肢者及肢体功能障碍者在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配置假肢矫形器的费用(含假肢矫形器零部件辅料及装配费、自然年内维修保养费)。假肢矫形器配置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具大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 2.6万元,每具小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1.3万元,其他部位假肢每具资助配置费不超过 2.6 万元,矫形器资助配置费不超过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