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
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代身份证新功能
第二章  综合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统一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的“省综合专家库”页面填报入库申请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每位申请人最多可填报5个二级专业类别。因所申报的专业资格条件不符合被审查退回的,可在取得相应资格后重新申报该专业。
(二)申请提交以后,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申请人信息不齐全或存疑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补充材料,此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完成期限内。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候选人须参加入库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无异议的,正式成为省综合专家库专家。
(四)入库专家自行下载《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凭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信息,按需办理专家CA证书、电子签章等。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为3年。满足下列条件的,期满后可以续聘。
(一)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聘期内累计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聘期内考核合格。
第十条  省综合专家库设置资深专家子库,主要用于大型、技术要求复杂项目的评标或评审,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进行咨询等情形。库内专家可申请进入资深专家子库,具体入库细则另行公布。
省综合专家库根据需要可建立和完善应急功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行业评标专家库,整合纳入到省综合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可由原专家库组建单位推荐,经省政务服务管
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到省综合专家库中统一管理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