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诸公(枫)行罚决字[2021]044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王永飞530【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王永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1日18时6分,王永锋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绍大线与枫山线路口,于2021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12年1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1年1月1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永锋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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