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吴公(交高)行罚决字[2022]0024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6.06
王永飞53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湖州市
【处罚对象】王永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30
处罚名称 | 王永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吴公(交高)行罚决字[2022]00247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永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6月06日10时,王永丰驾驶浙BM9L79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实施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永丰的询问笔录、身份证、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和交强险保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永丰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吴兴区公安分局送达湖州拘留所执行,期限从2022年06月06日至2022年06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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