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飞寻衅滋事案(湖浔公(景)行罚决字[2021]016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景)行罚决字[2021]01657号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张海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3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3日21时左右,行为人张海飞酒后在南浔镇泰安路巨人君澜艾特酒吧因与徐某打招呼未得到回应,其为发泄不满情绪遂将酒吧桌子上的一个玻璃酒杯砸到地上摔碎,后行为人张海飞采用拳头打的方式对徐某进行殴打,造成徐某头部等处受伤。2021年5月25日,经南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鹏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程度。综上所述,行为人张海飞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且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海飞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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