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餐饮食用油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采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废弃等全过程。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采购原则:
1. 采购的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名厂址的食用油。
2. 优先采购获得国家食品安全认证、品牌知名、口碑良好的食用油产品。
3.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食用油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四条 供应商管理:
1. 选择有合法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食用油供应商。
2.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
3. 建立供应商档案,记录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五条 储存条件:
1. 食用油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
2. 食用油储存容器应密封良好,防止污染和挥发。
3. 不同种类的食用油应分开储存,避免混放。
第六条 储存期限:
1. 食用油应按照生产日期先后顺序使用,避免过期。
食用油标准2. 长期储存的食用油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七条 运输车辆:
1.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食用油受到污染。
第八条 运输要求:
1.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食用油剧烈摇晃,防止油脂分离。
2. 食用油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五章 加工管理
第九条 加工要求:
1. 加工过程中应避免食用油受到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2. 食用油加热温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避免过热。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销售要求:
1. 销售的食用油应保持原包装,不得擅自更换包装。
2. 销售过程中应告知消费者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七章 废弃管理
第十一条 废弃食用油:
1. 废弃食用油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 废弃食用油应分类收集,分别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食用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