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油、坚果与籽类食品以及其他油脂含量较高的食品的酸价和过氧化值的限量指标。
食用油标准1.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的酸价(以脂肪计)应不超过5mg KOH/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
对于煎炸用植物油,其酸价应不超过6.0mg KOH/g,过氧化值应不超过0.30g/100g。
2.坚果与籽类食品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酸价(以脂肪计)应不超过3mg KOH/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
对于经过烘焙、炒制等加工工艺的坚果与籽类食品,其酸价应不超过5mg KOH/g,过氧化值应不超过0.30g/100g。
3.其他油脂含量较高的食品
其他油脂含量较高的食品,如膨化食品、蛋糕、面包、饼干、酥饼等,其酸价和过氧化值的限量指标可参照
食用植物油的标准执行。
4.检测方法
食用油的酸价和过氧化值可采用GB 5009.22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和GB 5009.22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进行检测。
5.判定标准
若食品的酸价或过氧化值超过限量指标,则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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