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授权委托书
篇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广州超香霸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男,身份证号码:兹授权同志,为我司猫头洗衣粉打假业务经办人,被委托人权限为: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嫌侵犯猫头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产品进行真伪鉴定。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唐突的近义词—————————————————————————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篇二:“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依附他人的著名商标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突出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法定假日“啄木鸟世界走,红蜻蜒满天飞,狐狸到处跑,鳄鱼全国游;华伦天奴,吐!吐!吐!金利来,愁!愁!愁!”这
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名牌被“傍”的现状。
拿“啄木鸟”这个品牌为例,单就“啄木鸟”皮鞋就有“香港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意大利啄木鸟”等等几十“只”神态各异的“啄木鸟”。“红蜻蜒”这个品牌也一样,“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等几十“只”各种各样的“红蜻蜒”。
市场上啄木鸟、红蜻蜒漫天飞舞,但在鞋这一大类,真正的鸟只有一只,真正的蜻蜒也只有一只。只有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啄木鸟”,只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红蜻蜓”。
目前市场上商家主要的“傍名牌”手段如下:
一、在他人的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
在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华伦黄渤身高
天奴世家”,“华伦天奴百柏”,“卓凡尼华伦天奴”等等,其实这些品牌的商品与世界顶级品牌“华伦天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对他人著名“商标”图案进行变形。
对于图形商标,千方百计地在细枝末节精心处理,而使消费者难辩真假。比如“啄木鸟”的鸟嘴巴是朝上还是朝下?“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
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清楚知道。
三、将他人著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公司的字号。
清明节祭奠英烈寄语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的区别,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深圳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等。然后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正宗“啄木鸟”的专卖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
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比如:法国啄木鸟皮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如:XX年10月,根据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商部门对位于杭州华贸鞋业皮具市场的杭州康龙鞋类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其经营的皮鞋外包装、店名及皮鞋样品陈列柜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XX年8月起,在其销售的“POETBOY”品牌皮鞋外包装、柜台标价签位置突出标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
谢娜素颜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等字样,在鞋盒侧面标有“POETBOY”和“兔子
(注:指兔子的注册图案)”组合图案及英文标注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称,在鞋盒底中除有上述标注外,一部分标注“鹤山市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制造商),一部分标注“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此外,当事人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书证: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2、“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POETBOY写诗的男孩”和“兔子”的商标注册证;3、“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个注册商标的授权证书;4、“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和“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含有上述2只商标皮鞋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经查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推定为真实;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协议真实;3、经到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调查,在其法定注册地址无法到该公司,该注册地址系莱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4、“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香港注册的;5、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浙江贵派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实质上由贵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作,
在深圳登记,但在深圳无经营活动;6、上述2只商标原属浙江贵派公司所有,但经过其多次办理合理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手续后,在实际操控人没变的情况下,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已变成香港公司所有;7、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既改变了图形商标,又改变了文字和英文商标,去掉了“写诗的男孩”,将改变后的2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使其与正宗的“花花公子”的商标相近似;8、经到广东鹤山劲
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调查,该厂承认委托加工协议书是真的,但只生产过少量产品,在厂里没有发现生产过的痕迹;经到浙江贵派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生产上述组合商标和标注广东厂名、厂址的产品和大量包装物。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例。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在具体做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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