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七上语文课堂作业本答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8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峰刘春梅冯旭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利辉;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张利辉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张利辉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董红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王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樊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董红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王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樊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静蕊董红亮王乔樊梅
【代理律所】网络技术工程师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利辉;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院观点】什么东西可以养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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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1:17:15
张利辉、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78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亮,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东街39号。
独特女人气质简短说说 负责人:侯民兴,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4号。
负责人:韩凯,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娴,该单位公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利辉因与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滦镇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长安区城管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1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利辉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920元,长安区城管执法局承担连带责任;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860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其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拖欠工资4932元。事实和理由:一、其2007年6月至2019年11月一直在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滦镇市场管理所”)工作,因属于编外人员,滦镇市场管理所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予其任何书面性文件,有关证据均在滦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其入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2019年6月滦镇市场管理所被整建制移交滦镇街道办事处合并后,其每月正常
工资标准为2772元,滦镇街道办事处未经其同意单方面将其工资降为1800元/月,一审法院仅因为滦镇街道办事处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了6个月的工资,其未提出异议,就推定双方对于月工资约定为1800元,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支持其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05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实际应发工资为2772元/月,应判决支付赔偿金64920元(2705元的24倍),滦镇街道办事处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860元(2772元的5倍)。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滦镇街道办事处辩称,张利辉自2019年6月入职其单位,并非与滦镇市场管理所其他工作人员一并移交,张利辉并不在被移交人员名册上,其单位一开始也未同意张利辉直接去上班。之后,张利辉托人介绍在滦镇市场管理所担任协管员,是临聘人员。其单位明确告知张利辉月工资为1800元,双方按照1800元月工资履行长达半年有余,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张利辉从未提出异议。滦镇街道办事处认为,其单位与张利辉自2019年6月建立用工关系,且系劳务关系,每月劳务报酬为1800元,张利辉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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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城管执法局辩称,张利辉入职的是滦镇市场管理所,市场管理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备独立的诉讼资格,其单位与张利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5月底,按照长安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滦镇市场管理所整建制转隶所属地街道办事处,已整体划转,故其单位并非适格的当事人,更不具备赔偿的连带责任。
滦镇街道办事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其单位无需支付张利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8.7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利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滦镇市场管理所于2019年6月由长安区城管执法局整建制转隶移交给其单位,但张利辉并不在被移交的人员名单内,张利辉因此中断用工,之后张利辉经托人介绍,自2019年6月双方建立用工关系,张利辉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二、张利辉在滦镇市场管理所担任协管员,在市场管理所被移交后重新入职时,其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张利辉系临聘人员,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其单位无需支付张利辉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判决其单位支付张利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
张利辉辩称,2019年6月其工作岗位被动地随用人单位合并而转到滦镇街道办事处,滦镇街道办事处也实际对其进行了接收,从其工资流水账单的连续性能体现出来,所以不存在中断用工重新入职的情况。其工作年限应为2007年至2019年。在滦镇市场管理所并入滦镇街道办事处后,其工作地点及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滦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并进行考核且有打卡记录,双方应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长安区城管执法局答辩意见同对张利辉上诉的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张利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4920元,长安区城管执法局承担连带责任;2.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其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拖欠工资4932元;3.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其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860元;4.长安区城管执法局为其补缴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5.滦镇街道办事处为其补缴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6.本案诉讼费由二单位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利辉于2015年9月前入职滦镇市场管理所,岗位
为市场管理员。2019年6月,滦镇市场管理所由长安区城管执法局整体移交滦镇街道办事处,张利辉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此后,滦镇街道办事处向张利辉发放工资,工资为每月1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5日,滦镇街道办事处口头通知张利辉裁员,张利辉遂离职。另查,张利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244.3元。又查,滦镇市场管理所系独立法人单位,属长安区城管执法局的下属单位。2019年6月15日,中共西安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滦镇引镇子午三个市场管理所机构的通知》,撤销滦镇市场管理所,将滦镇市场管理所职能职责划入滦镇街道办事处内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滦镇市场管理所注销工商登记。2019年12月,张利辉向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张利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4920元,长安区城管执法局承担连带责任;2.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张利辉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拖欠工资4932元;3.滦镇街道办事处支付张利辉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3860元;4.长安区城管执法局为张利辉补缴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5.滦镇街道办事处为张利辉补缴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该委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长劳仲案字(2019)第42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利辉的请求。张利辉不服,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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