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上诉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2306注册【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13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 
【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 
【文书类型】水果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 
【当事人】杨恭如郑国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 
【当事人-个人】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信斌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李锦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李艳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信斌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李锦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李艳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信斌李锦程李艳 
【代理律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被告】斗鱼阿科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警察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进行了认定,上诉人人保财险福建榕城公司及被上诉人杨从清、严秀梅均未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张吉权二审中虽提出异议,但其在交通警察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提出复议,在一审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同时也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鉴定意见特别授权质证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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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警察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进行了认定,上诉人人保财险福建榕城公司及被上诉人杨从清、严
秀梅均未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张吉权二审中虽提出异议,但其在交通警察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提出复议,在一审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同时也未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中各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杨从清的各项损失计算标准是否正确以及其被抚养人马红兵的被抚养生活费应否赔偿和杨从清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被上诉人杨从清虽系农村户籍,但提供了《房屋买卖契约》、支付房款证明、缴纳水电气的票据及社区及工作单位证明能够证明其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故一审判决对杨从清的各项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杨从清之子马红兵患精神分裂症,长期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虽无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但有精神病医院及户籍地村、镇证明,残疾人联合会也颁发了精神残疾二级的残疾证,一审判决据此认定马红兵无劳动能力,对于杨从清主张的马红兵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确认并无不妥。对于杨从清的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杨从清的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由交强险优先赔偿,剩余部分再由责任双方进行划分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福建榕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海波和姚芊羽【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5:20:0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上诉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7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2829723N。
     负责人:吴启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信斌,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锦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秀梅。
拼多多提现800元最后0.01需要多少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福建榕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从清、严秀梅、张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福建榕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杨从清的各项损失按城镇标准认定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其实际为农村居民,认定其居住和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不充分;二、被上诉人杨从清的被抚养人之一马红兵仅为患有精神病,并无证据证实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其被抚养生活费不应支持;三、交通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因此,被上诉人杨从清的精神损失亦应同等承担,不应由上诉人全部承担。
     杨从清辩称,被上诉人虽系农村户籍,但在2011年就已购买城镇房屋,有房屋买卖合同证明,也支付了房款,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证明未居住,也有社区证明和缴纳水电气的票据,还有杨从清工作单位的证明,故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合法;杨从清的被抚养人之一马红兵患有精神分裂是事实且从2014年至今均在精神病院,也有医院证明,其被抚
养生活费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于精神抚慰金只计算一半是否正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