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玮、晋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大野智丑闻【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29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林岳桂恒李莉 
【审理法官】赵林岳桂恒李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玮;晋州医院 
【当事人】赵玮晋州医院 
【当事人-个人】赵玮 
高考总分多少【当事人-公司】晋州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薇 
【代理律所】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玮 
【被告】晋州医院 
本院观点】dnf卡深渊票赵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赵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04:44 
赵玮、晋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29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玮。
     法定代理人:彭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医院,住所地晋州市魏征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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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博雅,系该院负责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玮因与被上诉人晋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怎样腌糖蒜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谈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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