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笔记本散热器好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
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  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  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  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一百四十二个小类具体细分结果见《xx市商业银行抵(质)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以及重估频率、折算系数表》(附件2)。
第六条伟霆  商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原则上商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抵(质)押品。商业银行为第二顺序受偿的,不存在影响我行实现抵(质)押权的其他不利情况。
银团贷款抵(质)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可单独设押的品种原则上仅限于《xx市商业银行抵(质)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中所列财产。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
(二)已经落实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
(三)总行认可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选用不符合条件的抵(质)押品办理了抵(质)押担保的存量信用,各行要逐步更换为可接受的抵(质)押品或追加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否则应逐步压缩信用余额。
第八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出授信所在行管辖范围的抵(质)押品。确有必要接受的,经审贷会通过的可以办理,未经审贷会的须报总行业务发展部批准。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抵(质)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  抵(质)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九条  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
外)。评估方式为内部评估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商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  下列抵(质)押品可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二)存货、仓单、提单、应收账款;
(三)押品价值评估方式简单,且有可比参照物,或押品价值远高于担保贷款金额的;
(四)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押品价值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
(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
(三)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三条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抵(质)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抵(质)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抵(质)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抵(质)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抵(质)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四条  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
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
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
1.被评估抵(质)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ps2游戏推荐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
3.被评估抵(质)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
1.被评估抵(质)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抵(质)押品价值。
第十六条 内部评估流程。
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按信贷业务押品价值金额分为由贷款经营单位自行评估确认和总行押品评审工作组评估确认两种方式。
一. 对于单笔信贷业务押品初评价值合计在500万元(含)以内的,由贷款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押品价值的最终审定,并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一)负责信贷调查的客户经理按照商业银行抵质押物准入标准,对拟接受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可与贷前调查一并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抵押(出质)人及抵质押物的相关材料;
2.现场勘察、测量,核实抵质押物数量、质量、型号、存放保管、周边环境等情况,做好查勘记录,采集抵质押物影像或图片;
3.核实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权属关系;
4.调查分析抵质押物与借款人及贷款风险的相关性,抵质押物与贷款之间是否存在期限错配等情况。
(二)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审慎评估抵质押物价值。
(三)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内容主要包括:
寇乃馨1.抵押(出质)人和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
2.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基准日;
3.价值变动趋势和变现能力分析、风险分析与提示;
郑爽公开秀恩爱4.评估结论、评估有效期;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评估人员名单。
对于金融质押品无须填写评估确认单。
(四)客户经理将填写的《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承担价值初评责任。
(五)部门负责人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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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无异议或仅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偏差范围在10%以内)的,可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审查责任。
3.审核认为需要调整评估价值且幅度超过10%(不含)的,须要求客户经理重新进行评估。
(六)贷款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押品价值的最终审定,并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二. 对于单笔信贷业务押品初评价值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低风险业务除外),需提交总行押品评审工作组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审定,具体的评估流程详见《xx市商业银行抵(质)
押物内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外部评估流程。
(一)客户经理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抵(质)押品进行调查,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收集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报告。
(二)客户经理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中介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评估报告是否有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签章;
2.评估假设、评估目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3.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是否存在高估押品价值现象。
初审结束后,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并签字,承担价值初审责任,将《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和评估报告一并交部门负责人。                     
(三)部门负责人按照初审要求的内容,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
(四)复审结束后,部门负责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完全认可评估结论的,直接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签字,承担价值确认责任。
2.基本认可评估结论或需对评估价值进行微调的(偏差范围在10%以内),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承担价值审查责任。
3.认为外部评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估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必要时可退回重评。退回前应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上签署退回意见。
(五)外部评估结束后,贷款经营单位需对外部评估结论进行认定,并填写《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单笔信贷业务押品初评价值合计在500万元(含)以内的,经贷款经营单位负责人在《贷前价值评估确认单》中签署明确价值评估认定意见后,评估流程结束。单笔信贷业务押品初评价值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需将外部评估结论和贷款经营单位对外部评估结论的认定意见一并提交总行押品评审工作组作押品价值评估审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