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
中银险[2001]5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总行授信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的抵补程度(即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授信抵、质押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抵/质押率"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抵、质押率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
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的乘积等于该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注1(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
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并不意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有足额担保方可叙做,而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依据注2。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授信业务。
第二章质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
第五条存单
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单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存单到期日。如确需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
3、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应区分现汇户与现钞户,按贷款申请日钞/汇买人价折成贷款币种额计算。 (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
4、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人民币存单和美元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90%,其他币种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六条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注3
1、原则上仅接受总行认可银行(我行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审查通过的)出具的或由其承兑/保付的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质押。其中,以备用信用证质押的,仅接受元条件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
2、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国外银行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的,质押率不超过90%;本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其他币种的,质押率不超过80%。
第七条国债
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质押。
2、授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若以不同期限的国债质押,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业务期限。
3、国债的质押率不超过95%。
第八条国内金融债券
1、原则上仅接受国内金融机构总行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债券质押,该债券信用等级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如该债券未经评级或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原则上仅接受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指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
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质押。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60%;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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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仅接受以下企业债券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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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有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财政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由财政部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
2、对于无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企业债券。该类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条股票/股权
1、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的,按照《中国银行股票/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以其他股票/股权质押的,其所提供的股票或股权,按净资产口径计算股票或股权价值,即:
股票/股权价值=企业注4净资产×股票/股权比例。
按照我行的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审核评价后,信用等级为 A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信用等级为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40%,信用等级为A级的公.
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30%,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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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收费权/经营权
1、对于以收费权或经营权(核心仍是收费权)质押的授信,应与客户签订收费帐户监管协议,由我行对收费帐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除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资金及项目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原则上帐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如该帐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现金流入,客户确有正常经营资金需要的,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可允许客户按一定的收入比例提帐户资金作营运资金用途。
收费权/经营权质押比较复杂,在办理质押前须咨询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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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权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价值:
收费校长期价值=经营期限×(年平均经营收入-年平均经营成本)注5。
3、收费权/经营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十二条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1、对于以一般应收帐款质押的,应着重考核应收帐款帐龄(不得超过一年)、应付帐方与客户关系(尤其客户是否与欠帐方有其他未结清债务)、是否有合法交易背景、我行可否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等情况,确定应收帐款在合理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内可以收回的,才可考虑叙做质押贷款。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不应接受质押。
2、以一般应收帐款质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应收帐款的价值重新评估。
3、对于以应收票据(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按照总行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85%;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40%;一般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不超过30%。
5、对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帐户可视同质押物进行管理。出口退税帐户中的应退未退税额的质押率不超过85%注6。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
考虑到无形资产评估及质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接受无形资产质押。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
第十四条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按以下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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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楼龄不超过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十五年,位于老大中城市较好地段,具较高质量及升值潜力的,可上浮按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掌握;普通商品住房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高档商品住宅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二十五年,大中城市可适当放宽至三十年。
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按专项规定执行。
(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
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档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30%;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10%。
2、商业楼宇
(1)可接受的抵押物限于甲、乙级写字楼。甲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五年。乙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汁不超过二十年。位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且极具升/保值潜力的中心商贸、金融区,甲级优质写字楼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5%;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以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20%。
3、商场或商铺
(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极具升值潜
力地段的商场或商铺,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
(2)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且地段好、升值潜力高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4、经营性酒店
(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且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优质酒店,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舍计不超过二十五年。
(2)接受酒店作为抵押物应持谨慎态度。确需叙做的,仅接受第一抵押,且原则上不允许抵押物再做第二抵押。
(3)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40%o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5、在建工程
(1)对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应持谨慎态度,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
(2)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不超过50%,各行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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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厂广房的价值评估应从严掌握,并可考虑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
(2)楼龄在五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
7、以上述不动产抵押的,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每三年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在授信分析测算中,对抵押物价值应按其评估价值(而非帐面价值)掌握。具体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
1、对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不接受以农作物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2、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60%;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30%。
3、评估土地使用价值时,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这一因素。
4、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要求,同第十四条第七款。
第十六条动产
1、交通运输工具
(1)以船舶、飞机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新购三年以内(含)的船舶、飞机抵押。
(2)以一般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大/小轿车、货车抵押,不接受公共交通工具、农用车辆抵押。
(3)交通运输工具应由权威部门进行价值评估;无权威部门估值的,应由信贷部门按照购入价、使用年限及折旧年限综合判断其折旧情况进行价值评估。
(4)新购船舶、飞机的抵押率不超过60%;一般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40%;汽车消费贷款的抵押率不超过70%。
(5)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