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质押合同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XXXX小额贷款公司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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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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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以下称“质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1.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 ;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2.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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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3.1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质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及质权人保管。民风民俗
3.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权人对质物(或权利凭证)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好的歌名第四条保险
4.1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出质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及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一斤废铜多少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出质人对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珉豪徐贤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质物(或质押的权力价值)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或质押的权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 质物(或质押的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4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6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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