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中,如果银行的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在其他法院拍置,那么在银行抵押贷款未经有关司法确认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向处置法院申请优先受偿,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行,作为银行一方应如何应对?
关键词高中生英语自我介绍 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 浮动质押
作者简介:郭婷婷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网络游戏霸气名字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16-02
一、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概念
优先受偿的概念就是指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
烤箱烤面包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它多发生于购买房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二)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特征
抵押权的“排他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高斗心优先受偿性”。
1.抵押权优先于强制措施。优先,即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强制措施的效力。正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时候,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笔者认为应该看哪个权利设立在前,哪个权利设立在后。
2.抵押权与强制措施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经常是先有物的抵押权先设立,然后才是法院进行查封。很少有法院先进行查封,然后才有物的抵押权设立,除非经过了行使查封权的法院的同意。不论是从法律还是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来说,只要特定物进行了抵押登记,司法查封也就具有轮候查封的特点,即当抵押权人权利实现后,没有行使抵
共享盘押权,或者仅仅实行了部分抵押权,法院就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查封物),或者从抵押物剩余的提存价值中,让债权人(申请人)获得清偿。但是这一做法的前提是司法强制措施不能与抵押权相抵触,更不能无视抵押权,却让司法权成为了优先权。这也就是抵押权优先与强制措施的冲突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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