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20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电脑蓝屏的解决方法>工作调动申请报告【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
【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吕素媛;辛平;天津梦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吕素媛辛平天津梦通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素媛辛平
【当事人-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梦通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方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杜海峰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赵玉芹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房玉龙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方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杜海峰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赵玉芹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房玉龙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方杜海峰赵玉芹房玉龙
【代理律所】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2022高考英语试卷吕素媛;辛平;天津梦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何国建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免责事由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何国建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肇事逃逸的情形虽然属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保险人免除其保险责
中国邮政银行网上银行>好声音第一期任,必须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未提供其已向被上诉人梦通公司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另主张被上诉人梦通公司已出具放弃索赔权利声明,故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但该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不能对抗本案受害人吕素媛、辛平。因此该声明效力,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作处理。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要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7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8:53: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查明事实如下:一、交通事故概况及责任认定:2019年11月8日20时10分许,何国建驾驶津RF××××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崔霍
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店子村南1公里处时,遇行人辛凤明由东向西横过崔霍线,何国建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碰撞辛凤明身体右侧,造成辛凤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国建驾车逃逸。二、原告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及概况:辛凤明1959年4月28日生,为吕素媛之夫,辛平之父。三、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津RF××××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附加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四、侵权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何国建为梦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驾驶的津RF××××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属梦通公司所有,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14刑初1061号刑事判决书,何国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六、一审法院对原告损失确认如下:⒈死亡赔偿金。按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9元的20年确认,即922380元。⒉丧葬费。按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323元6个月确认,即37938元。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请求的5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确认。⒋精神抚慰金。因何国建被判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对该项请求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何国建承担全部民事赔
偿责任;何国建为梦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单位工作时发生事故,由何国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梦通公司承担;属梦通公司所有的车辆在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吕素媛、辛平的损失依法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对于交强险,第三者对保险人享有法定的、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商业三者险,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下,第三者对保险人亦享有直接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本案中,吕素媛、辛平起诉时,作为被保险人的梦通公司未请求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向该二人赔偿,可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故吕素媛、辛平有权直接请求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论梦通公司对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所作的放弃索赔权利声明是否有效,该声明不能对抗吕素媛、辛平对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梦通公司对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作出放弃索赔权利声明效力,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作处理。 关于何国建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肇事逃逸的情形虽然属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保险人免除其保险责任,必须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本案中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未提供其已向梦通公司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吕素媛、辛平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922380元、丧葬费37938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5000元,合计965318元,由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855318元,由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吕素媛、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吕
王石前妻素媛、辛平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合计965318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上述应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吕素媛、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2688元,申请费4719元,合计7407元,由原告吕素媛、辛平负担125元,由被告天津梦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8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1.要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即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上诉金额为965318元;2.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并未审查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后,梦通公司员工何国建逃逸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梦通公司签署了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即2019年11月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梦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逃逸属于禁止性行为,以及《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逃逸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渤海财险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吕素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20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
主要负责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素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峰,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芹,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峰,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芹,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045室。
法定代表人:秦童,该公司经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