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定义: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侦查活动的主体元宵节祝福短信大全: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
侦查活动的客体: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
侦查活动的方法: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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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的目的: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
侦查活动的性质: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蒲冰墨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1.理论研究。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所要阐明的是关于侦查学最一般的基本理论,它是整个侦查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是侦查学的灵魂。2.应用研究。侦查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刑事科学技术。它是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专门手段和方法;第二,侦查措施。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第三,侦查手段。它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运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
第四,侦破方法。它是指各类犯罪案件的查破方法,即依照各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殊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侦查方案、作出侦查判断、确定侦查方向、采取具体措施和手段的程序及门路;囧架架
第五,侦查谋略。它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破方法的计谋和策略; 3.比较研究。侦查学的比较研究就是确认古今中外侦查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异关系,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国外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首先发展起来的是法医学和毒物
学;笔迹鉴定技术也在19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1622年, 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发表了《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字者的性格和气质》一书。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了《笔迹学的体系》和 《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因此,他被后人认为是笔迹学的鼻祖;19世纪中叶,侦查界开始探索人身鉴别方法。法国人贝蒂隆创立了闻名于世的“人体测量学”,开创了世界上科学辨认人犯身份的先河。1900年英国正式建立了以指纹为依据的人身鉴别制度。 在 1914 年的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了《犯罪侦查》一书 ( 又译为《侦查工作指南》),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
我国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侦查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48年至1953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侦查学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解放区侦查工作的经验,为现实斗争服务。它的特点是:学科尚未形成,侦查学的内容仅以萌芽状态存在;2.我国侦查学的创建时
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1954年至196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研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全国公安院校相继建立侦查教研机构,开设刑事侦查课程。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教材已初步形成完整体系,侦查学已具雏型;3.我国侦查学的停滞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1966年至1976年。这一阶段,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侦查工作被所谓“众专政”所替代,侦查科学研究呈空白状态,既无内容,又无形式;4.我国侦查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大致从20世纪 70 年代后期至现在。从 1978 年开始,刑事侦查工作开始进入恢复和新的建设时期,侦查学也继续向前发展。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侦查学已基本上形成理论体系。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侦查学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侦查学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犯罪与刑罚,尤其是刑罚问题;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的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都是独立的科学,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侦查学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作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实质上和程序上的依据和准则, 其目的是揭示刑
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其活动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来进行的。然而,侦查学自身又具有特殊的侦查技术、措施和手段、方法,以及专门的侦查活动,以维护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换言之,如果不能揭露犯罪事实,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与作案人的联系,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刑法、刑事诉讼法也就无法得到实施。
物质交换原理的基本含义: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
物质交换的条件:1.有相互交换的物体;2.有外力的作用;3.两个物质实体紧密接触;4.使原有的物体状态发生变化。
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1.有形物体互换;2.无形物体互换;3.能量交换。
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1. 物质交换原理是实施现场勘查的理论依据;2. 物质交换原理是发现和利用微量物证的理论依据;3. 物质交换原理是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理论依据;4. 物质交换原理是采取侦查对策的理论依据。
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
此制约的规律。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一果多因,即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换第二,一因多果,即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第三,因果位置的“互换性”,即刑事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第四,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原因的隐蔽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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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1. 因果关系原理是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2. 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3. 因果关系原理是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的动力;4. 因果关系原理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
刑事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1.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因果关系;2. 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3. 犯罪行为与现场痕迹的因果关系;4. 犯罪行为与感觉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5. 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6.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7. 犯罪结果与犯罪后行为的因果关系;8. 作案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
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含义:同一认定是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同一认定原理在侦查中的应用:同一认定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而是贯穿于各项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1. 同一认定贯穿于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2. 同一认定是刑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
同一认定的条件:1.客体的特殊性(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客体物本质的特殊性是指每个特定的客体物所独具的特性,是客体物的特殊点和个别要素,它表明客体物只能与自身等同);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特征基本不变,维系着自身同一的属性);3.客体特征的反映性(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
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之间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等;二是方法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一般要通过技术检验实现,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可
靠;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往往是通过目击人或被害人的辨认实现的,辨认主体、辨认对象、辨认程序等直接关系到辨认结果的可靠性;三是结果的法律意义不同。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鉴定结论;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论可能是一种法定证据,也可能只是采取某种侦查措施的依据。
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构成是对刑事犯罪事实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剖析。这种认识和剖析,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部过程,这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这是刑事案件(主要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静态构成。
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结构:1. 犯罪意向的形成阶段。2. 犯罪的预备阶段。行3. 犯罪行为实施阶段。4. 罪后活动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