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基于一则单位受害人案例引发的思考
  论文导读::在一则单位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允许受害单位写了一份案件说明和一份损失清单,对被害人进行了一次调查询问,就被放置在一边直至案件整个程序结束。受害人后来在街头见到被告人时,才得知该案已被法院判决并且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受害人虽有很多的不满与疑虑也都只能保留,没有其他救济措施。一则案件说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实在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没有程序参与权,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论文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知情权,程序参与权
适合文科女生的专业  案例:被告人徐某、李某预谋利用遥控装置甲公司,被告人徐某于2010年1月4日凌晨潜入甲公司安装遥控装置,后二被告人多次向甲公司出售大豆,在大豆过磅过程中,二被告人利用遥控装置使每车的大豆重量比实际重量加重,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数万元。2010年1月14日,二被告人用同样手段给一车大豆加重时被当场抓获。经受害人甲公司报案,侦查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罪,后经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该判决未经上诉和抗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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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生效。案件并不复杂,但在本案中,被害人除了在案件立案之初写了一份书面的报案材料,提交了一份损失清单,后来被侦查机关询问过一次外,再没有了该案件的消息,时隔10个月之后,被害人再次见到被告人时,是被告人前来被害人单位所要货款,被害人感到很不可思议。
怎么免费设置qq背景音乐  在该案件中,被害人没有有效参与到侦查程序,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和法院判决的数额、计算方法均不准确法学论文,受害人不能认同,其实际需要不能得到重视,成了被遗忘和被忽略的人,被害人认为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怎么样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很无奈。参看我国现行法律,受害人参与诉讼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应当有权利参与到诉讼的过程当中,有权知晓诉讼进展情况和对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将侦查人员列为回避的适用人员,侦查人员遇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现侦查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至一百零二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说明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是应当具有程序参与权的,否则其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其在侦查阶段也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不论本案当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被害人的角与我们国家不同,他们将受害人定位于证人角,对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称为证人证言。目前世界处于一个法律文化相互学习和相互融合的时代,这就使得人们对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角感到模糊。我们国家也只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提高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同时法律规定被害人陈述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论文开题报告。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在行使着追究犯罪的权利,受害人即使不参与进来,其权利也会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受害人很有必要参与到侦查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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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起很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