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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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
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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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
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小斯琴高娃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10天后才安排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6.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7.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
8.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9.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10.证人赵某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也不应处以1500元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案例3
案情: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
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
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刘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审员林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贾某当庭决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公安机关负责
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刘某的回避问题,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记员刘某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郭晶晶图片6.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的回避问题。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案例4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 1984年7月1日出生。2002年1月9日,张某与王某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市
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张某的父亲请求会见张某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张某和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张某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张某的叔叔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张某,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某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某担任辩护人,但王某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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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1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张某的叔叔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张某的叔叔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他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委比 委差
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有:(1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张某的叔叔会见被告人张某时,法
院不应派员在场。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2被告人王某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对于未成年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但是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案例5
案情:1999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
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
99 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
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