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担任辩护⼈的委托书如何写
辩护⼈是现在的⼈们发⽣⼀些纠纷或者是陷⼊⼀些案件中的时候,聘请相应的律师来进⾏辩护的⼀种情况,辩护⼈⼀般都是那些不认识的⼈,当然也有亲属担任辩护⼈的。那么你知道亲属担任辩护⼈的委托书如何写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亲属担任辩护⼈的委托书如何写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亲属担任辩护⼈的委托书如何写
辩护委托书
国宝大熊猫作文三年级350字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为被告⼈案的
①审查起诉阶段
世界排名前十名表②第⼀审
③第⼆审
乞丐哥高飞的四大事件④再审的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委托⼈签名之⽇起⾄本案本审终结⽌。飞儿和阿沁
委托⼈:
⼆00 年⽉⽇
⼆、辩护⼈基本特征
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的诉讼参与⼈,是犯罪嫌疑⼈、被告⼈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与犯罪嫌疑⼈、被告⼈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诉讼职能独⽴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具有独⽴的诉讼参与⼈⾝份,依⾃⼰的意志依法进⾏辩护,独⽴履⾏职务,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被告⼈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公诉⼈”,也不是犯罪嫌疑⼈、被告⼈的代⾔⼈。辩护⼈与出庭公诉的检察⼈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员的指挥,依法履⾏各⾃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不得⾮法⼲涉。辩护⼈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前学术界争议较⼤。由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
疑⼈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法律帮助⼈或犯罪嫌疑⼈的法律顾问、辩护⼈等。⼀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的辩护⼈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的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步扩⼤辩护律师在这⼀诉讼阶段中的诉讼权利,以便从根本上加⼤我国刑事诉讼⼈权保障的⼒度。
三、辩护⼈的主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辩护⼈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个⽅⾯: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被告⼈编造⼝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提供不实证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小栗旬结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作⽆罪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重点查明和证实犯罪嫌疑⼈、被告⼈被控事实不是其所为或系诬告、陷害或是错告、举报失实,因⽽犯罪嫌疑⼈、被告⼈根本没有犯罪;犯罪嫌疑⼈、被告⼈的⾏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负责侦查的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不能抗拒
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正当防卫⾏为或紧急避险⾏为;⽆刑事责任能⼒的⼈,包括不满14周岁的⼈或者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是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某些犯罪,按照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等。
年年有今日辩护⼈对被告⼈作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时,应当提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提出若⼲酌定从轻情节的材料和意见。同时,还可针对具体案情,提出对被告⼈适⽤缓刑、监外执⾏等相关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辩护⼈的职责具有多样性。如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的⼈,就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已经追诉的,辩护⼈应当依法促使公安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因错误追诉给犯罪嫌疑⼈、被告⼈造成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机关予以赔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应当提出⽆罪辩护意见;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要求司法机关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公正司法;同时要为犯罪嫌疑⼈、被告⼈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解答其提出的法律上的问题,讲解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为被告⼈代写法律⽂书;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如维护其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为,提出纠正的要求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结合办案,进⾏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辩护⼈参加诉讼的社会效能;等等。
4、辩护⼈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被告⼈还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犯罪⾏为,经耐⼼教育其坦⽩⽽犯罪嫌疑⼈、被告⼈并不听从辩护⼈的意见,辩护⼈在这种情形下该怎么办?⼀种观点认为辩护⼈应当拒绝为其辩护,同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进⾏举报;另⼀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履⾏职责的过程中知悉了不利于被告⼈的情形,⼀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是,⼀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被告⼈坦⽩⽆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前,后⼀种观点被⼴泛接受。因为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但应当进⼀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如确⽴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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