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0
第3
3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4【刑事法学论坛】
朱迅个人资料图片收稿日期:2020-09-15周立波宁波
作者简介:李江贞(1970-),女,山西临猗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李笑娜(1979-),女,山西翼城人,山西省翼城县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室主任;王志晴(1984-),男,山西曲沃人,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三岔口豆瓣李江贞1,李笑娜2,王志晴3
大理游玩(1.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2.山西省翼城县委组织部,山西翼城043000;
3.山西北方风雷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侯马043500)
〔摘 要〕 依法、公平、公正地强制处置涉案财物,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题中之义。侦查机关基于控制犯罪或财产权保障的目的,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涉案财产给予程序性或实体性处置。在整个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范围广、权限大,但又边界模糊、监督困难,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目前关于侦查阶段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的规范性制度建设比较薄弱,以至于侦查阶段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进程当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4-0064-04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概念
死灵法师加点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我国立法中多处对“刑事涉案财物”作出界定,但当前我国理论界对“涉案财物”的理解并不一致,也没有法律以上层面的规范性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会将“刑事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物品”“赃款赃物”“查封扣押物”等混合使用,导致涉案财物处置时因有理解误区而处置不规范。
因此,在理解“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时就需要将其与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才能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准确、清晰的行为边界。
1.刑事涉案财物与违法所得。从理论上讲,“涉案财产”的范围要比“犯罪所得”大得多。但是,违法所得是各部门法都通用的概念,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都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刑事案件相关规定,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辨析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这两个概念:一个层面是从法律的整体视野看,违法所得与刑事涉案财物两个概念是部分交叉重叠的关系,违法所得
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还包括民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而刑事涉案财物则不仅包括刑事违法所得,还包括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第二层面是从刑事法律法规的视野看,刑事违法所得应当包含在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之内,是刑事涉案财物的一部分。刑事违法所得可以分为直接违法所得和间接违法所得。
2.刑事涉案财物与赃款赃物。从现有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分析,“刑事涉案财物”和“赃款赃物”总体上呈现以下三方面的区别:第一,赃款赃物的范围明显窄于刑事涉案财物。赃款赃物一定是“非法的”,是基于犯罪行为产生的,且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后才能得以确认;而刑事涉案财物最大的特点在于“未决”,仅仅“涉案”,并不具有必然的违法性,刑事涉案财物在外延上应当包含赃款赃物。第二,处置时间不同。赃款赃物的处置只能依照人民法院审判后做出的裁判文书进行,且只能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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