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期(总第170期)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No.4,2019
Serial No.170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述评
黄明高
(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之初,关于其能否在侦查阶段适用这一问题存在正反两方观点,双方基于不同的视角进行论述,并未形成很好的学术对话)2018年的《刑事诉讼人民的名义 高小琴
北京联通积分兑换
法》(修正案)终结了关于认罪认罚适用阶段的争议,理论界对适用的程序及如何从宽进行了
关注,并就相关保障制度进行了探讨,未来研究应重点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
具体适用,扩大研究范围,加强实证研究,在中国法治语境下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综述;侦查阶段;自愿性;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9)04-0069-0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试点实施以来,学界进行了积极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笔者以“认罪认罚从宽”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搜索,共出现了1026条结果,其中,2015年5条,2016年109条,2017年461条,2018年389条,2019年62条。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基本上保持同步。虽然研究众多,但专门研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章并不多见。笔者再以“认罪认罚从宽+侦查”进行检索,共出现192条结果。①经筛选后发现,其中专门研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章只有寥寥十多条,多数关于此话题的讨论只作为一个小部分被涵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其他方面的讨论当中。在为数不多的论文中,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仅为6篇,其他多数发表在公安院校学报,可见,按照目前的学术评价标准,其研究层次并不太高,研究尚不深入。此外,在一些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献中,不少也顺带提到过对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这一课题的现有研究状况作一个全面的梳理,总结其特点,分析其原因,以期为该课题的研究提供些许参考。
收稿日期:2019-04-29
作者简介:黄明高,女,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I: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网址:http://wwwki/,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4月15日)
・69・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于侦查阶段
试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于侦查阶段,学界争议较大,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一)否定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之初,学界多数认为其不适用于侦查阶段。如陈卫东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特定优势,不能适用于侦查阶段”,理由是:“第一,侦查阶段取证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不是认罪协商。第二,侦查阶段认罪协商可能导致侦查人员放弃法定查证职责,过分依赖口供。第三,侦查机关可能会采取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⑴高德友博士亦不赞同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认为,侦查机关应
全面侦查取证,认罪协商与之相悖,且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其加大对口供的依赖性。李本森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允许且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侦查机关不能进行“从宽”处理,而是把认罪认罚情况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供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参考。⑵24总体而言,“否定说”的理由大致有:第一,对侦查阶段证明标准的担忧。第二,防范过于依赖口供。第三,防范侦查机关非法办案,导致冤假错案。第四,个别学者对“从宽”理解过于机械,导致其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如此看来,“否定说”强调的是要防范侦查阶段非自愿性的认罪认罚。诚然,我国目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率依然较高,在“如实陈述”的义务尚未改变的状况下,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难以保障。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没有辩护人,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不完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认罪认罚以及如何认罪认罚具有盲目性。加之,我国非法供述排除规则极不健全,司法实践中采用“痛苦规则”来确定排除范围,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遏制效果极其有限。在此背景下,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担忧不无道理。
(二)肯定说
顾永忠教授认为,“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将会大大减少侦查工作的负担和压力,有利于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对保障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大有好处。”⑷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指办案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表示和从宽处理或处罚在法律上何时予以承认或作出确认。厉家菜餐厅
只要是自愿、真实的认罪认罚,当然是越早越好,不能因为防范不自愿的认罪认罚就一律否认所有的认罪认罚。陈光中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之一在于破解特定案件中的侦查困境,发挥认罪的激励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侦查阶段,而且“应当建立公安司法机关同被追诉人协商的制度”。其理由是:“为节省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应当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整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应当赋予被追诉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启动权和变更权,这不仅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彩,也是尊重被追诉•70-
黄明高: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述评
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4。陈光中教授指出,“侦查机关可以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较宽和的强制措施,而且可以在侦查终结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上写明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魏晓娜教授亦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之一在于破解特定案件中的侦查困境,发挥认罪的激励作用。”她认为,否定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担心非法取证,这需要通过加强侦查讯问程序的人权保障来解决。⑷85这种观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解读为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对此,朱孝清大检察官也表示赞同。他认为:“侦查阶段不仅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且可以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包含的认罪协商。”7,12叶青教授认为:“《试点办法》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在侦查阶段即可启动,而且越早启动越好,审前阶段缺乏有效的分流机制,无法缓解办案压力。”⑷张吉喜教授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认为,认罪协商应当适用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全面取证,事关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和绩效考核等多种因素,与认罪协商没有必然联系。⑷
笔者认为,“肯定说”主要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好处,主要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而言,如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发现案件真相等,而如何保障嫌疑人权利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少,且缺乏针对性。因此,“肯定说”“否定说”二者难以形成有效对话,各自的立场并不相同,且对“适用”的理解并不一致。随着官方态度的明朗,在适用阶段上的分歧正在缩小,各地司法实践出于现实需要,已经探索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认罪、认罚时应当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则。各地制定的试点规则较多探讨了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强制措施适用、辩护人介入等问题,但多为笼统性规定,对值班律师以及辩护人介入的方式、方法以及权利、义务范围等尚不明确,这些都应作为未来的研究重点)
二、认罪认罚如何适用于侦查阶段
正如前文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的争议已无意义,现阶段重要的是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集合性,不少学者认为,侦查阶段的“从宽”包括程序从简、实体从宽。例如,叶青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横贯刑事诉讼
全流程的综合性制度J10]51也有个别学者认为,从侦查活动的任务和侦查机关的性质来看,侦查阶段
不适宜采取实体从宽措施,但可以采取程序从简或从宽(但仅限于强制措施从宽)J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缺说服力。定罪量刑的实体权利归法院是不言而喻的,强制措施的选择主要
是根据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嫌疑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来决定的,一般而言,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以适用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因协商而达成。
(一)适用程序
在适用程序上,有学者认为:首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前即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积极鼓励、引导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其次,侦查机关查清基本事实后,对照量刑指南,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适用的从宽幅度,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认罪不同于刑讯
-71-2022五一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间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逼供而衍生出的“毒树之果”,只要认罪系自愿、真实的,相关证据仍可作为定罪根据使用,这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10珈实务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总结出的几大办案步骤与此大同小异。有学者认为,作为办案部门的经验总结,具体技术性和普适性,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J12]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包括几个:!)第一次讯问时的权利告知。(2)提出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侦查人员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嫌疑人可以自由选择,认罪认罚后也可反悔、翻供。犯罪人也可以随时主动向侦查人员要求认罪认罚从宽。(3)调查。犯罪人接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建议或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后,侦查机关应对其供述的事实进行调查,依法及时、全面制作、收集犯罪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侦查机关与犯罪人具结的文书、犯罪人的供述及证明犯罪人供述属实的相关证据。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因犯罪人认罪认罚就放宽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在调查属实后,可以就从宽的方式、从宽量刑的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人的意见,但仅限在侦查机关的职权范围内进行。(4)认定。侦查终结后,对犯罪人是否属于认罪认罚进行集体讨论,审查认定,并将认定的结果写入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中,或制作“认罪认罚从宽认定意见书”。
(二)如何从宽
侦查机关针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做法,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例如:变更强制措施权;不予立案、撤案权;建议不诉权;建议从宽处理权。朱孝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要落实从宽处理的政策措施,如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已经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变更为轻缓的强制措施;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从简的诉讼程序J7]113张吉喜教授亦认为,侦查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因此,其不能以从宽量刑为承诺进行认罪协商,但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会获得从宽量刑。侦查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作为从宽的条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协商J9]236也有学者建议扩大不立
案、撤案、相对不诉和附条件不诉的适用范围。
中草药名称
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保障
无论古今中外,发现真实始终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被追诉人虚假认罪认罚对诉讼制度公正目标损害极大,因此,防范虚假认罪认罚是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任务。有学者注意到了其重要性,并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虚假认罪认罚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有意替人顶罪的认罪认罚,也包括侦查机关的不当压力而使嫌疑人被迫认罪认罚等情形。虚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存在是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与司法改革成果的巨大破坏,也与宽严相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少对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反对意见的人之所以反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对认罪认罚从宽真实性的担忧。因此,不少学者在强调法庭对认罪认罚真实性予以审查的义务外,也建议从多个方面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真实性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证明标准、全面收集证据
目前学界不少人主张降低认罪认罚从宽的证明标准。例如,陈海锋博士认为:首先,法官-72-
黄明高: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述评
在速裁程序中只进行审前的书面审查,庭上只能进行最简单的讯问,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证明标准降低成为“只能做不敢说”的潜规则;其次,控辩协商事实上就是一种降低标准下的案件协商)13李昌盛教授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要达到“两个基本”就符合了法定证明标准而官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程序的适当简化并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在2016年9月《授权决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然必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1刃而孙长永教授亦认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又要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标准,以便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度平衡。1王敏远教授认为应当坚持证明标准,因为,如果未达到证明标准,则认罪认罚的风险极大)17李本森教授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⑵24陈光中教授更是传统证明标准的忠实拥护者,他认为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只有坚持严格证明标准才能降低错案风险)18可见,总体而言,学界坚持现有的证明标准,并以此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性。
(二)规范讯问行为
正如孙长永教授所言,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三种特有现象:逮捕中心主义、书证中心主义和口供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是公检法长期盛行的办案方式,是指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
主要围绕被追诉人的口供进行,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19有学者认为,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势必无形中会抬高口供的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措施,实践中偏重口供的侦查陋习势必大幅反弹。而且,口供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如果自愿性无从保证,则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就丧失了正当性。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确立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权,以程序规范确保口供的自愿性)697朱孝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机关应当把重点放在取证上,规范讯问行为,合理掌握讯问技巧和策略O7117这些建议十分中肯。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一直在反思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方式,并采取了许多措施。比如完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讯问方式和加强内外监督。由于“双录”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监督机制、资料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缺少细致的规定,影响了“双录”制度的贯彻。侦查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这种方式来制约和规范讯问过程,然而这种方式毕竟属于自我约束,即使扩展到所有刑事案件,“录音录像”追究是内部监督。因此,要加强律师的参与,通过一种外部权利监督的方式来彻底打破讯问的封闭性。
(三)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
美国学者在研究辩护人对认罪案件的重要作用时曾指出,虽然被追诉人名义上享有认罪或不认罪的绝对权利,但是他们经常会发现,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自己根本不享有任何权利)2。〕由此可见,辩护人对被追诉人权利守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龚美琪素颜照
学界一致高度评价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但也提出了不少批评意见,表达了多方面的担忧)21〕陈瑞华教授亦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肯定了值班律师的作用。他认为,侦查阶段值班律师的参与相对于实体辩护,更偏重于程序辩护,其监督的是侦查取证时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损害被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