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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终结的条件
【摘 要】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侦查作为侦查主体的一种自向证明活动,侦查终结理应有自己的证明标准。
中国三大舰队舰艇表【关键词】侦查终结;案件事实;证明标准
1.侦查终结的发展与条件
视频号怎么开通侦查终结简单的说就是主要侦查行为的结束,就好像一栋建筑的主体完工一样。侦查的目的是侦查行为存在与实施的动因和指针。以侦查目的为灵魂,侦查行为的设计与运作应遵守具体的准则。侦查终结程序既然是侦查活动的终结程序,那么侦查终结必须以是否实现了侦查的目的为前提。在国外,通常认为侦查程序是为公判作准备的,关于侦查目的就有了公判准备说。后来,由于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推行,侦查的目的又进一步发展为公诉准备说。随着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的目的定格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上,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彩开始淡化,而当事人主义彩越加浓厚,国外学者关于侦查目的的界定也出现了适应这一变化
的趋势。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刑事诉讼法学家汉克鲁和凯伦提出“侦查独立说”,认为侦查的目的即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这一学说遵循无罪推定主义和罪刑法定主义,在侦查终结阶段及时将不必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从诉累中解放出来(就侦诉合一而言),从而实现了侦查的独立法律价值。侦查独立说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学精神,而且还解决了公诉准备说无法解释的矛盾,因而具有进步性和生命力,现已在欧美国家和日本被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新的通说。iphone省电软件
伍宇娟正确及时的侦查终结,可以为人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根据和保障。对各种侦查活动进行审核和总结就必须确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条件。关于侦查终结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京东e卡如何使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规定:“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侦查终结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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