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佼松:律师会见为什么突然开始越来越难?
(感谢“独乐斋主”题字)
胡佼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学法学硕⼠。
我的博⼠论⽂《侦查辩护研究》是2009年提交的,其中⼀章是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后发表于《昆明理⼯⼤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前段时间,读完此⽂,深感其分析推进了很多,切中实践,表格清楚,层次清晰。
更重要的是,经历了⼀段春天后,现在的律师会见突然越来越难了,⽽且风险开始显著增加。昨天张烜墚律师、孙巍律师就谈到了此问题。
因此,这⾥特别推送胡佼松律师的细致分析。感谢“尚权刑辩”的特别授权。
犯罪嫌疑⼈、被告⼈以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状态下接受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审判机关的审判,是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模式”。⾼羁押率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也是⼀个⽆法否认、⽆须争辩的事实。虽然根据《中国法律年鉴》,1997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批准和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数与决定提起公诉的⼈数相⽐,从1997年、1998年、2000年超过100%到2012年下降到75.7%再到2018年只有62.4%,但是与西⽅法治发达国家的羁押率不超过20
%相⽐较,我国的羁押率依然过⾼。
对于犯罪嫌疑⼈、被告⼈来说,⽆论是否被关押在看守所,由于⾃⾝能⼒和法律知识的⽋缺,在⾯对强⼤的司法机关时都会有⼀种孤⽴感,或者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因此,此时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其中律师的会见权是犯罪嫌疑⼈、被告⼈获得律师帮助的重要权利之⼀。律师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和基础,这不但是律师的权利,也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权利。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并⾮⼀件易事,往往是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简⾔之,律师会见难。
对于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定特殊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部分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是近两年来,伴随着⾮法集资、传销活动等涉众型案件的增多、为期三年的扫⿊除恶专项⽃争的开展以及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律师会见的实际需求的提⾼,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卷⼟重来”。这次律师会见难,不但有办案机关限制或剥夺律师会见权、看守所会见室不⾜等⽼问题,也有律师辩护覆盖率提⾼、律师会见形势严峻以及风险增⼤等新问题。本⽂通过以下三个⽅⾯,详细说明律师会见为什么越来越难。
⼀、律师会见的重要内容
犯罪嫌疑⼈、被告⼈的会见交流权应有之义,不但包括与辩护⼈、亲属、朋友等之间的会见交流,也
包括以电话、书信、传递物品等⽅式进⾏互相交流。然⽽在我国,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被告⼈根本⽆法与亲属、朋友会见交流,也⽆法通过电话、书信、传递物品等⽅式与律师、亲属、朋友进⾏互相交流,与外界的联系基本上只有与律师⾯对⾯的会见交流。
因此,在我国律师通过会见不仅要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被告⼈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且还要⼼理辅导、传递家事、外界信息传递、照顾⽣活等⼯作内容。
笔者根据办案的经验、体会,简要归纳刑事案件⼀审三个阶段的主要会见内容。
(⼀)侦查阶段的会见内容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犯罪嫌疑⼈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以上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会见权利。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因此,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了解犯罪嫌疑⼈的基本情况,确认好委托关系,初步建⽴起信任关系;
(1)了解犯罪嫌疑⼈的基本情况,确认好委托关系,初步建⽴起信任关系;
(2)仔细核实犯罪嫌疑⼈涉嫌犯罪的信息以及其中有利信息,告知其律师⼯作内容和⽅向;
(3)核实清楚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续,以备刑事拘留期间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以及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间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
(4)耐⼼倾听犯罪嫌疑⼈的陈述及辩解,满⾜犯罪嫌疑⼈正当合法合理的需求;
(5)认真解答犯罪嫌疑⼈的相关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6)根据犯罪嫌疑⼈的陈述与辩解,确定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7)根据涉嫌罪名及犯罪事实,判断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以及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8)传递家事,了解在看守所⾥的⽣活情况,让家属存钱存⾐等。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内容
排骨冬瓜汤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除了是⾸次会见需要确认好委托关系、建⽴起信任关系以外,会见主要内容如下:
(1)告知犯罪嫌疑⼈案件进程情况,以及分析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等内容;
(2)解答犯罪嫌疑⼈的相关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3)与犯罪嫌疑⼈核实案件相关证据,判断有⽆⾮法证据以及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4)根据罪名、事实和证据判断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准备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5)与犯罪嫌疑⼈交流沟通辩护⽅案和辩护观点,提出不予起诉、定性、情节等意见;
(6)传递家事,了解在看守所⾥的⽣活情况,让家属存钱存⾐等。
(三)审判阶段的会见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除了⾸次会见需要确认好委托关系、建⽴起信任关系以外,会见主要内容如下:
(1)告知被告⼈案件进程情况、审限、程序等,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2)向被告⼈了解⽆罪、罪轻的辩解;
(3)核实起诉书指控罪名、事实、证据,以及是否需要调查取证、调取证据等;立夏谚语
(4)商议并确认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
(5)庭前辅导,主要有⼼理辅导、审判程序辅导及相关问题辅导;
(6)沟通确认辩护策略和辩护意见等;
(7)传递家事,了解在看守所⾥的⽣活情况,让家属存钱存⾐等。
总⾔之,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与犯罪嫌疑⼈、被告⼈沟通确定辩护策略和意见,犯罪嫌疑⼈、被告⼈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全⾯信息和获得专业帮助。
⼆、律师会见形势严峻
2018年8⽉,有律师在全国范围内做过⼀次调研,收回了近700多份调查问卷,发现有地⽅的律师需要在凌晨3、4点,甚⾄是要彻夜不眠提前到看守所门⼝排队等候会见。⽽笔者执业以来,有过午夜12点去看守所门⼝排队等候会见,也有过凌晨3、4点去看守所门⼝排队等候会见,更有过冬天在北⽅的看守所门⼝席地⽽坐边打瞌睡边排队等候会见。这次会见难再次难,其中⼀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会见的需求增长。
(⼀)律师会见量持续增长
⼀是刑事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近三年来,涉嫌刑事犯罪的⼈数在持续增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也在持续增长。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6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828618⼈、提起公诉1402463⼈;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约108万⼈、提起公诉约170万⼈;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1056616⼈、提起公诉1692846⼈。
尤其是2018年以来,随着扫⿊除恶、打击整治违法犯罪等系列专项⾏动不断深⼊,看守所羁押量出现持续攀升。
⼆是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持续增长。2017年以来最⾼⼈民法院推⾏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覆盖的阶段、案件、⼈数均在扩⼤,律师辩护率提⾼,⽽律师会见量⾃然也在增长。
三是律师会见的需求持续增长。例如,据全国律师协会统计,2018年南京市监管场所共接待律师会见49389⼈次,⽐2017年增加13448⼈次,同⽐增长近4成;据江苏盐城市律师协会统计,2019年上半年盐城市看守所在押⼈员1300多⼈,⽽上半年律师会见达3012⼈次。
种种数据表明,刑事案件的数量和参与刑事案件的律师均在增长,律师会见量⾃然就会增长。因此,在会见室未增加的情况下,律师只能午夜或凌晨去看守所门⼝排队等候会见。
(⼆)侵犯会见权依然常见
根据全国律协维权中⼼统计的数据显⽰,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及各地⽅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受理维权案件595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其中2018年9⽉到12⽉收到维权申请218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122件,占总件数的55.96%。2019年后,全国律协维权中⼼不再公布维权申请、受理数量,也不再公布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数量,因此⽆法收集到2019年的最新数据。
表1 2018年全国律协维权中⼼通报律师维权数量以及其中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数量统计
表2 2018年全国律协维权中⼼通报的典型案例、代表性案例、维护律师会见权案例数量统计
从表1可以明显看出,2018年律师向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申请维权中,涉及侵犯律师会见权的占多数。
根据笔者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情况,归纳表现在以下⼏个⽅⾯:
高小凤⼀是全国各地看守所对律师的会见⼿续要求不统⼀。实践中,关于授权委托书,有的看守所要求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有的看守所要求内容必须是打印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有的看守所要求使⽤固定的格式,有的看守所要求使⽤最新《刑事诉讼法》条⽂版本;关于律师证,有的看守所要求提供律师证的复印件等。
⼆是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只有⼀两间或律师会见室与提审室混⽤,或看守所审核律师会见⼿续慢、会见室较远、提押时间长等客观原因,造成律师会见室不⾜或使⽤率较低,⽆法满⾜律师正常会见。
三是律师证在年检或换证期间,看守所以律师证还未年检或律师证已过期等原因拒绝律师会见。
四是犯罪嫌疑⼈、被告⼈在“监视居住”或期间,办案机关往往不允许律师会见。
五是办案机关往往以“正在提审中”不允许律师会见。
根据表2,2018年除了上述常见不允许律师会见的理由,还有两种新情况尤其值得关注:
⼀是2018年全国开展扫⿊除恶专项⾏动以来,部分涉⿊涉恶和涉众型等案件,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允许律师会见时有发⽣。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在侦查阶段有且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其他案件会见均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实践中,⼀些涉⿊涉恶案件在侦查阶段不允许律师会见,还有⼀些以寻衅滋事、⾮法采矿、开设、等罪名的案件以可能涉嫌⿊恶不允许律师会见,也包括⼀些涉众型案件(⾮法集资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等)以涉及国家安全为名不允许律师会见。
⼆是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律师不能及时会见。2018年3⽉20⽇《监察法》正式出台,标志原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全部移交监察委⾏使。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均⽆需办案机关批准⽽⽆障碍会见。然⽽实践中,监察委调查结束后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的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
实践中,往往在专案、领导批⽰、上级督办、敏感案件中,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办案机关主要担⼼律师会见嫌疑⼈后,在嫌疑⼈了解到案件其他信息、相应法律规定、程序和权利后更加“顽固”,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因此,办案⼈员在未拿到嫌疑⼈的有罪供述前,以各种“⾮法定理由”限制或拒绝律师会见。
表3 2018年全国律协维权中⼼通报的以“⾮法定理由”限制或拒绝律师会见的典型案例
三、律师会见的各种风险
⽬前律师会见不但存在会见室不⾜且会见需求持续增长、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况,⽽且还存在会
见“不规范”⾯临律师⾏业纪律处分的风险。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第35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被告⼈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会见,将通讯⼯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被告⼈使⽤,或者传递物品、⽂件的,给予中⽌会员权利六个⽉以上⼀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从表4清晰可知,律师会见常见的风险依次有:
(⼀)向犯罪嫌疑⼈、被告⼈提供⾹烟、打⽕机;
魔兽防守地图(⼆)为犯罪嫌疑⼈、被告⼈传递书信;
(三)向犯罪嫌疑⼈、被告⼈提供⼿机;
姜潮的照片
(四)向犯罪嫌疑⼈、被告⼈传递现⾦;
(五)携带犯罪嫌疑⼈、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会见;
(六)会见同⼀案件中两名以上的犯罪嫌疑⼈、被告⼈;
文章道歉声明抄袭高晓松(七)给犯罪嫌疑⼈、被告⼈拍照后发送给其近亲属;
(⼋)为犯罪嫌疑⼈、被告⼈传递犯罪信息;
(九)伪造犯罪嫌疑⼈、被告⼈近亲属委托书会见;
(⼗)把起诉意见书复印件提供给犯罪嫌疑⼈、被告⼈查阅等。
表4 2018年全国律协惩戒中⼼通报的典型惩戒案例数量、涉及律师违规会见案例及具体事由
表4 2018年全国律协惩戒中⼼通报的典型惩戒案例数量、涉及律师违规会见案例及具体事由
四、结语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喻。然⽽实践中律师会见愈发困难,不但前有办案机关以各种“⾮法定理由”限制、拒绝律师会见或违规会见将被纪律处分风险的堵截,⽽且后有律师同⾏竞争导致会见资源愈发捉襟见肘的追兵。笔者在⾯对双重压⼒后,终于改掉了凌晨5点起床去排队会见的“坏习惯”,养成了凌晨4点起床去排队会见的“新⽑病”。致敬凌晨4点同在看守所门⼝排队等待会见的各位律师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