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已逐步在我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确立起来。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与之存在的较大差距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辩护。应具体分析这些差距,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以利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原则是指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反驳控诉,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为自己辩护。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有效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其他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有权知悉被指控的性质和内容;有权被告知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着提供法律帮助;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申请调取新的物证、书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借助国家力量强制对于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有权要求重新勘验或者鉴定;有权上诉等等。有效辩护的本质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辩护权行使,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已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形成真正有效的辩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方面存在比较大的缺陷。
有效辩护原则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部分,而且有关的国际司法文件从辩护权的行使,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具有了丰富的内容以及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性。以此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取得确实的效果。邮政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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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形式刑事辩护的形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委托辩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2012年瓷砖十大品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见,在公诉案件中,我国刑事辩护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另外,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能介入到诉讼中,但其法律地位并不是作为刑事辩护人,且其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而不享有调查权等对有效辩护有关键作用的权利。然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最容易被忽视关于梅花的诗女按摩师,而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且人身自由常被受到限制等因素很难进行有效的自行辩护,因此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大大提前十十分必要的,从而在侦查阶段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
人的合法权益。
在指定辩护,即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有许多穷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委托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是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应当指定”。这是在对穷人的法律援助不充分。而且这里是“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见我国法律援助的时间局限于审判阶段,表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时间非常狭隘,既不利于律师拥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材料,也不利于律师查阅完整的证据材料以进行有效辩护。因此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应当明确规定被告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使被告人明智其权利义务,时期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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