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作者:史同意 黄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
        宋佳妍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这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创造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促使反贪侦查工作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关键词 律师介入 反贪工作 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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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史同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主任;黄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办公室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00-02
华晨宇的前女友        家庭装修施工合同一、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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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相关规定包括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可以要求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重要意义
单子叶植物与双子叶植物的区别        从各国立法例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逮捕后,有权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委托律师辩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委托律师辩护,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考虑到律师自身的专业性及律师行业的组织性,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首个阶段,由于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侦查机关有责任依法收集、审查核实各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②侦查权的恰当行使,对于控制犯罪,保障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