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的⼏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对其涉嫌的案件处理,需要经过公检法三级层层把关,以便使其得到谨慎和公正的处理:具体要经过5个办案程序,下⾯店铺⼩编就办案细节及犯罪嫌疑⼈的权利告知如下。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个办案程序
1、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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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是重⼤嫌疑分⼦。现⾏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重⼤嫌疑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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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管虎身高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被告⼈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时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家属或⼯作单位的;等等。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
⼈民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释放犯罪嫌疑⼈,并且将执⾏情况及时通知⼈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
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拘留期限最长为37⽇。
2、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被告⼈羁押起来,在⼀定时间内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逮捕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的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实施的数个犯罪⾏为中的⼀个。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犯罪⾏为——解决了适⽤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所为——
卖衣服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对象问题。⾄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这⾥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133条规定,⼈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予以逮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
嫌疑⼈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法,是否⾜以防⽌发⽣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法,⾜以防⽌发⽣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3、刑事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的专门调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1、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为有以下7种:(1)、讯问犯罪嫌疑⼈、(2)、询问证⼈、被害⼈、(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辨认、(8)、通缉;侦查的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
(⼀)⼀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这是对⼀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相应的审批⼿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复杂的案件,由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个⽉: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重⼤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犯罪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前提出,并书⾯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民检察院直接⽴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124、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的,⾃发现之⽇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另有重要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民检察院备案,并受⼈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查清其⾝份之⽇起计算,但不得停⽌对犯罪⾏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报的姓名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羁押期间。⼈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4、审查起诉
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性质的犯罪中,法律⼜规定了若⼲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
(2)有⽆遗漏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遗漏犯罪嫌疑⼈的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的全部罪⾏,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例如,在审查盗窃、、⾛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教唆犯;审查个⼈犯罪案
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漏诉其他犯罪成员。对此,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15⽇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定要把全案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全案起诉,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要分⼦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且会造成死⽆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甚⾄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打尽”。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还应审查共同犯罪嫌疑⼈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情人节朋友圈说说(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是⼈民检察院的职责之⼀,因此,⼈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全⾯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先要审查犯罪嫌疑⼈的犯罪⾏为是否给被害⼈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
体财产是否因犯罪⽽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作进⾏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民检察院对案件进⾏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和询问证⼈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的情况。⼀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于⾃⼰管辖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诉,⽽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或者其他证明⽂件是否随案移送。⼈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所有证据⼀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证据,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照⽚或者其他证明⽂件。
(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件是否完备,等等。2、审查起诉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未被羁押的案件,⼈民检察院不受1个⽉⾄1个半⽉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1个半⽉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犯罪嫌疑⼈在逃的,⼈民检察院应当中⽌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应当中⽌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中⽌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审查的时间不计⼊审查起诉的期限。
5、刑事⼀审审判
主要是指⼈民法院对⼈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提起诉讼的案件进⾏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审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2)在开庭10⽇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通知⼈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前送达。
(5)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法庭审判
实习单位意见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及其他诉讼参与⼈名单;告知当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通过各⾃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宣读起诉书;被告⼈、被害⼈陈述;讯问、发问被告⼈;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调查核实,当事⼈和辩掮,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当事⼈和辩护有、诉讼代理⼈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陈述⾃⼰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都不能剥夺被告⼈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
③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即送达判决书。
(四)延期审理、中⽌审理和终⽌审理5.第⼀审程序的期限,⼈民法院审理第⼀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以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个半⽉,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民法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
⼆、犯罪嫌疑⼈羁押期限⼀般是多久
1、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 )。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复杂的案件,由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 )。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百五⼗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个⽉(《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 ):
(⼀)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复杂案件;
(⼆)重⼤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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