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侦查(1)
   
侦查
第一节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和第89条、第90条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的首要任务。第二,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第三,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三、侦查的意义
公司上市的条件1、侦查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
2、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
第二节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的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侦查人员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情人节时间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4、讯问前的准备。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5、讯问的步骤、方法。《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
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作虚假陈述;既不能捏造事实,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沉默权[1][18],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
6、讯问未成年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7、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8、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9、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由于犯罪分子生活在社会上,其犯罪行为难免不为其他人所耳闻目睹,因此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可以到知道该案件情况的证人,从而询问证人就成为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项侦查行为。
(一)询问证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狂铁出装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前的准备。
4、询问证人的步骤、方法。首先,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其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再次,根据侦查实践,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首
普京绯闻先让他把知道的案件情况连续地陈述出来,然后再就其陈述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者有矛盾的地方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问,要求他回答。
贺刚资料5、询问未成年人证人的特殊要求。
6、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7、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被害人陈述是一个重要的证据种类。由于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一般与犯罪嫌疑人有过直接的接触,对犯罪事实有切身感受,因此及时、正确地询问被害人,对于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惩罚犯罪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由于被害
人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与证人的地位不同,因此询问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以外,还应当注意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或顾及名誉、情面的特殊心理和了解犯罪嫌疑人更多情况的特点,耐心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如实陈述;对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要及时询问并尽可能地进行录音、录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另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检查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犯罪现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
4、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三)物品检验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对物品进行检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如单据上被涂改的痕迹、鞋底上的花纹等;对于在现场收集的物品,还要注意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2)通过分析研究,要确定该物品及其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何种联系。(3)对物品的特征,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判断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四)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尸体检验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或现象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
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侦查人员应填写尸体解剖报告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剖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进行,应注意尊重当地众的风俗习惯,保持尸体外貌的完整。无论是局部解剖还是全部解剖,均应写明结论,如确定死亡的时间、原因、损伤情况及有无病史等。此外,解剖只能在侦查机关和医院附设的法医室(科)进行。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验的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五)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者医师参加;(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进行检查的人员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如何删除历史订单记录
四、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如果需要某种专门知识,应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