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带脏了如何清洗刑事案件侦查论文预防控制论文:刑事案件侦查中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研究
[摘要] 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问题日益凸显,五部委在2010531日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中通过规定非法证据的无证明能力来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具有事后性,对被取证人权益造成的侵害难以及时有效地补救。因此,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应当构建一套非法取证的事前防范过程。这样才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构建一套完备的非法证据遏制体系。本文拟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中预防控制非法取证的重要性、非法取证预防和控制工作实施的现状以及对预防控制非法取证体系的构想等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公安侦查部门在以后的刑事案件侦查中有所裨益。
[关键词] 母亲节的文案刑事案件侦查;非法取证;预防控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维护法律公平和法律正义,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的今天,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问题日益凸显,这主要归根于公安机关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现
行刑事诉讼法中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是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缺乏制度上得保障,尚不足以遏制这些非法取证行为。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是侦察部门在侦查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的存在,不仅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可以导致冤假错案,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的“非法取证”则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 。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非法取证这一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体现了保障被侦查人员权利、案件侦查程序正当等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案件侦查中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是刑事案件顺利追诉的重要基础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预防和控制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搜查、扣押
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非法获得证据,不但浪费前期侦查中的警力资源消耗,也对案件的最终追诉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
(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结合构成非法证据遏制体系
在公安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如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将严重侵犯到被侦查人的人权。自2010宠物的托运7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不但是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又一大进步。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具有事后性,在规则适用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对被取证人的权益已经造成侵害,而这种侵害往往难以有效补救,因此,在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应当构建一套非法取证的事前防范过程。这样才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构建一套完备的非法证据遏制体系。
(三)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可以节约案件侦查成本,体现侦察部门案件侦查的效率
侦查部门案件侦查效率是体现工作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案件侦查效率又体现在情报线
索获取、证据获得等过程以及侦查成果用于案件追诉的效果如何等方面。侦察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从源头入手,预防和控制了非法取证这一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可以节省侦查过程中的成本,不会出现非法证据在最后庭审中被驳回的现象,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人的人权。可见,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可以节约案件侦查成本,体现侦察部门案件侦查的效率。
二、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在现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侦查主体在办案中存在思想误区
1.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广泛存在于具体侦查工作之中。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无视程序法规定,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倾向。侦查机关为发现案件事实,有效惩罚刑事犯罪,视程序法可有可无。非法取证就是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典型产物。
2.康司瀚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上存在观念偏差。一般情况下,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明能力、证据资格,是指作为诉讼证据所必须
具有的基本要求。作为诉讼证据要满足三个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这三种属性,证据就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侦查机关以往在收集证据问题上,更多强调的是证据的证明力,而忽视证据能力,尤其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强调。
(二)我国司法保障方面仍有可提升空间
目前,我国就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颁布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对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具有预防作用,但目前的立法形势来看,仍具有可完善的空间,关于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效力问题有待解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是指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发现并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效力都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所衍生
的其他证据也应予以排除,以示对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搜查、扣押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彻底否定。
三、构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预防和控制的体系
(一)严把思想观,提高侦查人员主体素质,构筑非法取证预防和控制体系的坚实基础
1.克服侦查本位主义思想,树立侦查法制化观念。公安情报机关享有刑事案件侦查权,而侦查阶段是违法行为最有可能发生的阶段。非法证据基本上都是来源于这个阶段,非法取证的预防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非法证据的产生,侦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为此,侦查人员应该做到三点:一是要认识到侦查权利的有限性,在追求侦查的目的性的同时,也应当受侦查法治的规范,不能未达目的而不择手段。二是崇尚法律的权威性,侦查人员要从内心深处树立宪法和诉讼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绝对权威性,使法律具有最终控制和支配侦查人员个人意志的能力。三是克服侦查本位思想,依法办案,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不受外界因素所左右,依法取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取证任务。
2.树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并重观,培养综合证据证明观。综合证据证明观即是在证明过程重点对除认证以外的其他证据形式予以重视,虽然视案件的不同特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但要注意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特别是要注意对科学证据的运用。在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高科技犯罪,侦查人员要不断自觉追求科技在侦查取证中的运用,不断提高取证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更新侦查手段和科技内容,主动积极地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搜集和保全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非法取证的产生。
(二)加大刑事诉讼的技术投入,为预防控制非法取证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为侦查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这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与此同时,提高公安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的情况。可借鉴国外先进的侦查技术,特别是美国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使用的dna鉴定技术,指纹鉴定及搜索技术,发光氨验血迹等技术。
(三)强化非法取证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业银行贷款在对违法的侦查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时应当将惩罚与侦查人员的工资、级别和职务挂钩,对违法侦查人员应及时采取扣薪、降级、降职等一系行政处分,让其真正感受到惩罚的威慑力。从而增强非法取证预防控制体系的效果。
四、结语
建立非法取证行为的预防控制体系是侦察部门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预防和控制非法取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树立合法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合法证据的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尊重客观事实,合法收集证据,顺利追诉案件的要求,也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对于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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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青酒后吐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