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二)
【一】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公安机关。(?)
1、法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
(1)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接受不等于立案!)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到有管辖的机关。
(2) 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效防止相互推诿!)
2、检察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
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重点)
3、公安机关的作法有哪些错误?
(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只有一个地球》读后感。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
李某:被告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王某:不知道。
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
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
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在一些电影中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
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
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
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
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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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
汪峰个人资料简介及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200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
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思考:本题的主题是?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200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1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复议与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2003年3月5日凌晨,三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民主路有两人拦路抢劫行人。三江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法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因为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萧、陆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云南民族文化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三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萧、陆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十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
(女,27岁),因被犯罪嫌疑人萧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误,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对陆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程雷 王萌萌 4、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
5、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6、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人身检查。
【五】被告人谭某,男,1996年3月2日生。201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6月劝学篇6日,谭某被抓获
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对等性!)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延期和中止的区别!)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六)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更正: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失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问: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犯罪案件,从立案管辖上看,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应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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