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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法律适用】
2019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19
No.1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收稿日期:2018-11-25
作者简介:苗林林(1988—),女,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孙涛老婆图片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两阶段案件信息采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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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林林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 210023)
摘 要:受案阶段信息采集不明确与案前审查阶段信息采集不系统是我国公安机关案件信息采集制度两大突出问题,不但制约立案程序作用的发挥,而且阻碍公安信息化的发展。建议从设计案件信息采集表格、规范案件信息采集格式、组织案件信息网上采集等方面入手,确立“案件受理信息”与“案件调查信息”两阶段采集程序,完善案件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废除立案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如实立案,减少案件线索流失,提高诉讼效率。
伯牙鼓琴文言文翻译莫万丹关键词:初查;立案;案件信息;登记
郝云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9)01-0017-07DOI:10.16478/jki.jbjpc.20190117.001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一贯采用“程序型”启动模式,以立案为标志开始对违法犯罪的追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尚未开始,就有学者提出废除立案程序,借鉴域外经验,在我国推行“随机型”侦查启动模式。理由有三:第一,有立就得有破,侦查实践中“当立不立”“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等现象成为常态,立案程序被“虚置”。第二,立案程序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出现以初查代替侦查或在初查阶段使用强制性措施等违规操作,侦查阶段前移,立案程序被“异化”。[1]第三,法定立案条件过高,办案人员在侦查之前就要做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既违背认识基
本规律,又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矛盾。但是,不应将这些问题简单归因于立案程序本身。一则,我国公安机关唯“破案率”论的业绩评价标准催生了实践中立案不实等违法操作。[2]二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列举了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可以采用的措施种类,并严格禁止在
立案前使用任何强制性措施,初查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立案程序本身无关。三则,法定立案条件只是为侦查主体提供的宏观评判依据,并不要求办案人员在立案之前就将事实证明到足以定罪量刑的程度。因此,立案非但没有干扰起诉、审判程序,反而可以起到“屏蔽”“分流”非刑事案件的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输入”有效对象。[3]况且,我国目前尚未建有针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批、授权、救济机制,要保证公民权益不会任意受到公权力侵害,当然必须引入“程序型”启动模式对侦查权进行约束。[4]
飞利浦9 9t光遇风之灵在哪事实上,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案前信息采集制度才是预防、杜绝立案不实和违法调查的有效方法。案前信息收集不全面、登记不清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缺少关于受理、审查、调查等活动的详细记录,办案主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移送、审查或调查案件,监督部门无法及时获知案件办理的真实状况,立案前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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