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
作者:赵志国 秦石蒙
台式电脑无线上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
        摘要 依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既是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诉讼原则。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很大的调整,本文试图从三个部分,即第一部分对相关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新增条文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围绕新的证据制度分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不足;第三部分尝试就所分析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
        关键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赵志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副处级检察员;秦石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书记员。
权志龙整容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中秋给领导的祝福短信1009-0592(2012)11-166-02
        一、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调整的理解
        (一)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调整理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种类的分类中:一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即鉴定人的意见,并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是在有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人。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予柔是谁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能体现司法鉴定活动及结果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要求司法人员要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将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外,从而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徐少华和朱琳和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原条文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在新条文第五十条中增加了2013年王力宏怒扇刘谦事件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立法上公开承认了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此外,新条文第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对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排除标准及程序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