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分析与研究
林雨申一家三口生活照作者:项胜清
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6期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一种较为重要的证据,对于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诉讼过程推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中,主要就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进行分析,希望为完善刑事鉴定意见相关规则制度提供支持。黄晓明baby合体
        关键词: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 侦查机关怎么查看电脑显卡配置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具有较其他证据更高的科技含量,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诉讼过程推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刑事鉴定相关制度中,刑事鉴定意见规则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而其中鉴定意见告知期限所暴露出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理论界、实务界鲜见关于鉴定意见告知期限问题的研究,笔者尝试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发,结合刑事实务对鉴定意见告知期限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蔡诗芸        一、关于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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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关于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此也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243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相比较刑事诉讼法典,最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均增加了“及时”的要求。浙江省对此也作了细化规定,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的意见》(浙检发侦监字[2014]1号,以下简称“浙江省意见”)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进行监督:……(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在作出后七日内未告知当事人的;……”。相比较最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浙江省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告知的期限,作了“七日内告知”的规定。目前浙江省范围内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实际上执行的是浙江省意见的七日内告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