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探讨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本质关系,阐述了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冲突实质,并就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寻求一个最佳均衡点,分别从宏观控制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侦查 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
作者简介:刘佳,南昌理工学院英雄校区经管系;罗小亮,江西中医学院湾里校区学工处。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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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恒久的课题”。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当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两项基本价值目标兼顾时,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而生了。因为如果国家不择手段地纯粹为了打击犯罪而开展侦查,那么包括无辜公民在内的任何人都会惶恐不安,人人自危,从而无权利保护可言。
请示格式范文一、侦查阶段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在侦查过程中,当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两项基本价值目标兼顾时,国家的侦查权力与公民权利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不允许侦查机关无证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提供逃脱的便利;相反,如果准许警察无证随意羁押犯罪嫌疑人,则无辜公民的权利就可能因为错拘而受到损害。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和抵御国家权力侵害的能力,抑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同时如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而始终沉默,我的心在等待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指控和定罪的效率凭栏处潇潇雨歇,尤其是当沉默权被滥用时,“打死我也不说”,案件就无从侦破,从而帮助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单位工作鉴定范文,导致更大的不公正。“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就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残忍。”
二、侦查阶段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协调
就当前我国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失衡现象较为严重。即国家的侦查权过于强大,而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相对弱小,且缺乏相应的机制和程序保障,易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如何平衡侦查阶段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尽量减少或是避免两者间的冲突?根据我国国情,从诉讼科学、民主、文明的角度考虑,应当适当加大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砝码,以期与国家侦查权力达到相对平衡。平衡的基点应设定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并适度地向人权保障方面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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