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
第一篇: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
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选举法易混淆知识点
在备考期间,练习与知识梳理相结合是有效的复习方法,这样才能全面的理解并掌握知识。《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下面我们就对选举法的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梳理
1、注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分界。
2、注意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是有选举权的;注意第6条第3款规定的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的条件:(1)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2)选举期间在国内。
3、准确掌握各级别人的主持者为谁:地级市以上人由本级常委会主持,县、
乡两级人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注意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选举的“领导”与“指导”不同。
4、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机关、备案机关: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
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6、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
7、注意第12条第2款调整比例的有权决定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县、自治县人大中,每乡镇至少有一名代表。
8、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标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注意每一选区的代表人数: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乔四美和戚成刚的结局9、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直接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10、有关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选举委决
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注意上述有关3日与5日的期间规定。
11、第29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1)各政党;(2)各人民团体;(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12、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制(第3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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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直选与间选的差额比例(第30条第2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14、注意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资格(第32条):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亚洲之星exo15、务必掌握直选与间选的主持者(第34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35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16、直选与间选均采用无记名制(第3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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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票种类(第37条):(1)赞成;(2)反对;(3)另选其他选民;(4)弃权。
旺旺大礼包18、委托投票(第38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与代写选票(第36条第2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同于代写选票。
19、重点掌握无效投票与作废投票情形。第40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41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0、掌握第41条当选代表所需票数(选区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之过半数)。须注意的是在直接选举中,只有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时,选举方为有效。所以,对某人是否当选,首先应认定该选举是否有效,然后再看其得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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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罢免单位确定: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2、各级有权提出罢免请求或罢免案的主体:第44条第1款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45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3、监督、罢免代表的投票规则:第47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篇: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宪法易考考点解析
内蒙古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宪法易考考点解析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宪法可谓望而却步。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宪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宪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概述
宪法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考生要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有所了解。
2、经济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人民所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劳动众集体所有制,是由一定范围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三大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多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真题:根据宪法土地使用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