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
1、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一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德范围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4你的名字我的心事)、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5)、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问题
(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3、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1)、程式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
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5、我国最早确立数据电文被确认为合同的法规,不是《电子签名法》 。我国最早确定数据电 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法》 。
6、我们建议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一下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
(3)、促进交易原则
(4)、安全原则
(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
7、参与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 知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其分别是:
(1)、网络服务提供商
(2)、电子认证服务商
(3)、在线金融服务商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8、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特征
(1)、主体表现虚拟性
(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4)、跨地域性
9、隐私权 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 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数据隐私权【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
(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不被窥探、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
10、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
(1)、软件嵌入
(2)、搜索引擎
(3)、木马、黑客程序
(4)、论坛、购物网站、的注册信息
(5)、博客、播客
11、虚拟财产权的形式
(1)、存储形式
(2)、效用形式
(3)、感知形式
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2)、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崔智友自杀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指尖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办理企业登记
(3)、网站名称的注册
14、电子公告记录备份应当保存 60 日
15、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主体公示原则
16、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2) 、协助调查义务
17、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法律制度
18、电子合同 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数据电文 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直接或者存储的信息。
20、电子商务的分类
1)、标
(1)、信息产品合同
(2)、非信息产品合同
2)、订立的方式
(1)、点击合同
(2)、电子数据( EDI)
(3)、以 E-mail 方式订立的合同
21、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因相对热你的承诺而成立合约 因此,根据具体交易想象进行区分是唯一有效的办法
22、《合同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寄递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要约。
23、确认收讫 指在接受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 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
(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
(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以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 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未发送
(4)、发送人收到确认,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
(二年级数学试卷分析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24、电子错误
1)、含义: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
2)、条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
(2)、该错误与使用信息系统存在直接的关系
(3)该信息系统的程序设置正当,即当事人未故意设置某一程序以改变原始信息的内容
25、点击合同
1)、含义:
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
相 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热你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
2)、特点 :
(1)、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性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
(2)、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其相对人可以试不确定的
(3)、点击合同具有相互性
26、不可抗力
1)、含义: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1)、文件感染病毒
(2)、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网络中断
(3)、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27、电子签名
1)、广义的电子签名 指数字签名、生物特征技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
2)、狭义的电子签名
指非对称密钥技术【目前广泛使用且技术最为成熟的一种】
3)、折中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
28、数字签名
1)、具体做法:
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
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来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 可更改性。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元宝问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 产生的报文,即称为数字签名
接收方收到数字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T法对报文计算摘要值,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 进行解密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2)、如果接收方对发方数字签名验证成功,就可以说明以下三个实质性的问题:
(1) 、该电子文件确实是由签名者的发方所发出的,电子文件来源于该发送者。因为,签署 时电子签名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
(2) 、被签名的电子文件确实是经发方签名后发送的,索命发方用了自己的私钥作的签名, 并得到验证,达到不可否认的目的。
(3) 、接收方收到的电子文件在传输中没有被篡改,保持了数据的完整性,因为,签署后对 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29、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原则——“技术中立”原则
也称为“不歧视(平等对待) ”原则或“媒介中立”原则。其包括:
(1) 、不应歧视不通的通信技术
(2) 、不应歧视不通的媒介
30、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的也是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31、 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
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商务活动
32、 数据电文保存的规定
(1)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提供随时调取查用
(2)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 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33、 数字证书的权威认证机构—— CA
34、 对认证机构的管理模式:
(1)、行业自律型
(2) 、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相结合型
(3) 、政府集中管理型
35、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2七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试卷)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 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4)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认证信息的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 5 年。
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法规
37、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端人
嘉兴中考成绩查询(2)、受益人
(3)、银行
(4)、认证机构( CA)
38、电子货币目前黑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货币,它的流通取决于发行者和一定范围内的 使用者间的合同安排,可以拒收。
39、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风险
(1)、计算机系统硬件、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设计缺陷等不确定因数;
(2)、一旦遭攻击将严重影响客户对电子货币的几首程度,甚至导致信誉危机;
(3)、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数。
39、虚拟货币 指网络服务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自己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的一种电子数据。
40、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
1)、相同点
(1)、两者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2)、两者都是一种支付工具
2)、不同点
(1)、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我那个罗服务商,即非金融机构
(2)、虚拟货币的回赎性完全受限
(3)、虚拟货币并非完全意思上的“预付加之产品”
41、网络银行【电子银行、虚拟银行】
(1)、狭义:专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
(2)、广义:不局限于利用互联网公开提供服务,不包括局域网、 GSM网、有限电视网等
42、 网络银行的风险
( 1 )、操作风险
(2)、信誉风险
( 3 )、法律风险
( 4 )、市场信号风险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43、 我国目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 CNNIC)
44、 域名权
1) 、含义:
从技术上讲就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 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 从法律意义上讲, 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地控制域名解析和分配的权利
2) 、特征:
( 1)、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2)、域名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和支配权
( 3)、要区分域名权欲域名持有人对组成域名的符号的其他权利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