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防护设备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防、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中实行专项招标的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地下工程中实行专项招标的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安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装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或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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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包方应当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为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包方应当为获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相应许可,并在省人防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尚在试生产阶段或者暂停生产安装者除外)。
第五条  专项招标项目发、承包方应当采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示范)》(详见附件1)签订安装合同;其他项目宜使用上述示范合同签订安装合同。
承包方应当于竣工验收前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示范)》(详见附件2)提交发包方。
第六条  发包方应当自签订安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安装合同备案资料报批准该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应当于收齐完整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安装合同内容进行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或者修改后重新报备。
第七条  办理书面安装合同备案时,发包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3),三份;
一般纳税人税率(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各一份;
(三)安装合同原件,一份;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提交备案的安装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关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网购哪个网站好
(二)有关安装质量的约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
(三)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防护设备及其安装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
(四)合同中已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安装合同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安装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安装合同解除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安装合同的书面协议,并于签订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王林回应搂女星经备案的安装合同,应当作为人防工程结算和人防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装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管理机构应当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装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安装合同示范文本,健全安装合同纠纷预防和调解机制。
第十三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安装合同备案数据接口标准,督促各市、县
级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及时公开安装合同相关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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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安装合同按每月每种防护设备型号进行统计,并填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价统计表》(详见附件4)。
县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价统计表》报经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管理机构。
市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将含县级报送表格中相关安装价的上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价统计表》报经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同时在各市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各市报送的上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价统计表》进行汇总,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安装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安装合同备案情况。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全省安装合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安装合同未按本办法报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安装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人防(民防)防护(化)设备合同管理系统》及《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防护(化)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同时停用。
附件:1.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示范) 
      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保修承诺书(示范)
      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合同备案表
      4.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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