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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现代水利工程设施体系、现代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
制裁的意思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审批。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生产准备要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技术、物资等准备。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2、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灌
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项目,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承担本地区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3、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项目法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
股票期权是什么意思4、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要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焉知非福的意思禁止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或分标过细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要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促进招投标工作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对于小型水利工程,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模式。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做梦梦见蛇好吗5、强化建设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严禁无证上岗和弄虚作假,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低、克扣、削减、延期支付监理费用。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严格监理资质资格管理,大力培育监理力量,建立健全监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日剧甜大尺原声6、加强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7、加强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为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对参建各方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广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质量“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8、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9、严格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工审批,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各地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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