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3
建设工程测量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海竿的使用方法
工程名称:xxxxxxxx项目管线探测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朱佳煜个人资料
测量人:设计院
签订日期:年十一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景最好的十大专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制
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测量人:xxxxxxxxxxx
发包人委托测量人承担位于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测量质量,经发包人、测量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管线探测
1.2工程建设地点:xxxxxxxxxxxxx
1.3工程规模、特征:现状道路和居民地
1.4工程测量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测量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对xxxxxxxxxxxxxxx基坑周边30米范围内的所有管线进行探测,技术要求执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城市测量规范》。
1.6承接方式:直接委托
1.7探测工作量:需探测管线长度累计约为xx公里,探测面积约为xxxxxxxxx平方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测量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测量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测量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
张仲景的故事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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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提供测量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测量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测量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测量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测量人向发包人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测量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
如何检测水质4.1.1本工程的测量工作定于发包人下达委托函后3个工作日内开工,并在开工后5天内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测量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测量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测量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测量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计取费用,下浮率为20%,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测量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管线探测费暂定合同价为¥xxxxx.00元(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合同生效,乙方提交测量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资料后,发包人审核其测量费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经区财政局或发包人终审后,按终审价结清全部勘察测量费,不留尾款。
第五条:发包人、测量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测量人明确测量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测量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测量人在测量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协助测量人解决测量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4若测量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5工程测量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测量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测量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测量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测量费。
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测量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8发包人应保护测量人的测量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测量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测量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测量人责任
5.2.1测量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测量人提供的测量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测量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测量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测量人应承担全部测量费用;或因测量质量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工程事故、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等时,测量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测量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上述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金额的5%直至合同测量费的100%止。
5.2.3在工程测量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测量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测量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测量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