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指国家利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调整经济关系所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便是调整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可分为计划、财税、金融证券监督等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市场准入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等。 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种外在的限制,但限制市场失灵行为只是外在表现,维护健康平稳的经济自由才是根本目的。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 ,经济自由是国家干预的外在追求。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是在适度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其宗旨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以便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经济自由。
(一)经济法范畴内的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当下并无权威的定义。当前大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在经济法的庇护下,受制主体在经济法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自由的参与市场经济,使各方对受制主体进行经济行为的强制和干涉减小到最小。而本文认为,经济自由是指在经济法所调控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市场调控手段,使市场主体在安全健康的经济市场环境中进行各类市场交易行为。根据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可将其划分为经营自由、消费自由、准入自由、救济自由。 目前,我国的经济自由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二)经济法范畴内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范畴内的国家干预,是指在经济法的授权和指导下,国家干预机关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而对市场失灵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整等措施,以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行为。这种干预能够在干预主体与被干预主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静态的、常态的国家干预通常以经济法的形式确立,动态的、临时的国家干预则通常在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经济波动的情况下存在。干预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 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宏观的, 也可以是微观的;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当然,并不是所有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干预来插手,只有在出现具有社会性和全局性的市场失灵现象时,有关部门才应当进行国家干预。目前,我国的国家干预存在过度干预和干预不足等政府失灵问题。
二、经济法视野下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系的理论分析
steam dota2怎么进国服(一)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是辩证统一的
经济自由主义的支持者认为,市场
调节是市场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唯一有效手段,应当实行经营自由、消费自由、准入自由、救济自由等。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国家和个人安全和推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调节解决不
好的事情政府也难以通过国家干预解决。因此,应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自发调节作用,限定国家干预的范围,主张建立“大市场小政府”。相反,国家干预主义坚持,市场经济并不是完美的,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有条件的,严重的市场失灵甚至会使整个国家陷入金融危机; 因此,该学说的支持者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增加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能够有效维护最大范围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充分发挥国家干预的作用,弥补经济自由的缺陷和不足,建立“大政府小市场”。
赵丽颖向谢娜要锁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各自有不同的理论表述,在其各自内部在不同时期也存在不同的理论分歧。但是从世界横向范围来看,二者之间的对立已开始出现松动并呈现一定程度的转化趋势。从经济法近几十年的发展可以看出,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已逐渐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自由主义向追求适度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转化。相比单纯的国家干预或经济自由主义,谨慎适度、尊重市场规律的国家干预反而更能实现和保障经济自由。国家对经济自由的干预是应当辅助性质的,不能超越合理限度。但具有辅助性质的国家干预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国家干预在面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市场失灵情形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监管管制等方式遏制市场失灵状态以促进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任何一方作用的缺失都可能会导致政府在经济危机面前软弱无力或者市场经济失去持续发展的活力的严重后果。与西方几十年的经济发展经验相比,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实践没有陷
入西方这几十年来究竟是选择国家干预还是选择经济自由的这道“单选题”,而是以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这一基本国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的为指导思想,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以“多选”的形式使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从互相对立、互相补充的关系演进为互相融合的共生关系。
(二)进行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
近现代大国崛起的实践经验表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成功崛起通常与其政府界定产权和开拓市场的国家干预行为相伴随,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体越是依赖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不断干
预,越是高效的政府越是积极在公共产品、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自由是干预的目的,干预是自由的前提。正如卢梭的自由观所阐述的那样,只有每个人都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才能实现最大的自由。同理,只有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将一部分经济自由让渡给国家干预,才能实现最大的经济自由。卢梭认为,人生而具有的自由是一种天然的自由,是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这种天然的自由不进行适当的干预和限制,人类社会可能会受到其毁灭性的打击。 同理,如果放任经济自由而不进行国家干预,那整个市场秩序将会混乱不堪并会加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动荡,对经济运行造成巨大的打击从而陷入经
济危机。所以,对市场失灵等现象进行国家干预是实现经济自由目标的内在需要。
(三)实现经济自由是国家干预的外在追求
国家干预仅仅是手段,实现经济自由才是其目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治理目标正是在国家干预保障下的经济自由,在追求效率同时也能兼顾公平,更好地实现和巩固了经济自由。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国家干预只能是对经济自由的补充和保障,而不能是对经济自由的取缔。经济自由也从不应该是经济自由主体不受干预、为所欲为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是以牺牲市场秩序为代价的,这种积极的自由带来的只可能是少数人的自由。而国家干预保障下的经济自由所彰显的应是消极自由,在这种消极的自由下,经济自由主体的确不能为所欲为,但从长远看,国家干预下的有序和健康的市场是实现经济自由的磐石。
卢梭将自由分为自然自由与社会自由。在自然自由的情况下,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在社会自由的情况下,人类因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形成的社会契约,会让人类实现获得社会自由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东西的合法保护的愿望。而国家干预下的经济自由所追求的便是经济法领域的“社会自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与其说是在服从类似于社会契约的国家干预,还不如说是在服从于他们自己所追求的目标——经济自由。正如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经济自由的主体只有接受为其规定的经济法的调控和规制,才会实现真正的经济自由。所以,实现经济自由是进行国家干预的外在目标。
三、经济法视野下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国家干预在实践中是实现经济自由的前提
2012年,苏宁、国美和京东发起了家电“价格战”。京东集
团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公开表示,京东所有大家电将保持零毛利。苏宁易购随后跟进,表示其所有产品都将低于京东的价格。国美电器也不甘雌伏,称国美电器网上商城的家电商品将比京东商城更便宜。 随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强势介入,派出4个检查组介入价格战调查并约谈三家企业,要求他们自查自纠。经发改委调查后,此次“价格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虚构原价,即促销价高于原价;二是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包括比竞争对手大家电价格低和零毛利承诺),三是,商家用独有商品参加比价活动,与供应商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用别的平台没有的商品进行比价不妥。最终,这场闹剧以双方道歉而草草收场。刘强东后来解释道,国美、苏宁两家联合禁止所有家电供货商向京东供货是其当时发动“价格战”的真正原因。国美、苏宁这一行为本身就涉嫌垄断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也说明国美、苏宁与京东之间的家电价格战是京东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前提下为维护其经济自由尤其是经营自由而不得已采取的自卫行为,同时也说明进行国家适度的干预是实现经济自由、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前提
(二)实现经济自由在实践中是国家干预的目标
价格战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通过竞相降低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方式展开的商业竞争行为,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向消费者让利并加剧竞争促进行业整合,是经济自由中的经营自由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然而,苏宁与京东的价格战其本质上是口水战。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均未花一分钱广告费,利用口水战大造声势,借由媒体的关注巩固自身品牌的地位。甚至某些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具体表现为价格先升后降、虚构原价,以此来欺骗消费者,营造促销的假象,这便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这种经济自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相关行业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而在这时,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便应当及时用监管管制、市场规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相关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以实现经济自由这一干预目标。祖国100周年祝福语
(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实践中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限制自由并不代表要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违反市场秩序行为的一种约束。如果国家不对影响经济自由的市场失灵行为进行干预,相关行业秩序甚至整个市场
秩序都会被扰乱,那么经济自由便无从谈起。在经济法实践中,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实现经济自由才是目的。虽然从表象上看它干预了某些市场主体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其经营自由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为了在整体上维护广大市场主体的经济
自由。 与此同时,国家干预的目的是实现经济自由,在实践中不能超越合理限度而对经济自由造成抑制。所以,两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实践中是辩证统一的。dnf宠物进化任务
四、国外经济法治经验对平衡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关系的启示
在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国外学者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这一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如英国学者亚当斯密系统在全面论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同时也未并未完全排斥国家干预;个人主义思想仍然是美国学者凯恩斯所提倡的国家干预主义的核心,只是由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这一现实的需要,他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已。可见,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演员唐静美国被认为是长期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经济大危机”、“滞涨”“次贷危机”更被认为是研究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的典范。从其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来看,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代表的国家干预在美国经济的发展、繁荣和复苏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表明哪怕长期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美国也并不排斥国家干预。1929年,美国由于生产过剩和需求不足等市场失灵现象而陷入经济危机中。胡佛政府采取的反对国家干预,坚持经济自由的政策使大危机日趋严重,最终这场危机跨出一国,使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陷入大萧条中。为摆脱困境,以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为核心的罗斯福新政应运而生。此时的美国放弃经济自由主义并通过制定《紧急银行法令》、《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社会保障法案》等法案大力对金融、工业、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进行国家干预从而使美国从这场大危机中走出来并为后来几十年的经济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徐好美国次贷危机也是由于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失衡所导致的。一方面,美联储认为自由竞争市场可以更好地促进竞争和经济增长,采取了放松对金融的管制、增加经济运行中的灵活性等措施。另一方面,小布什的“居者有其屋”的计划促成了次级贷款的大量发放进而导致了关于房地产次级贷款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最终以买房者还不起房贷为的次贷危机在这种传导机制的影响下爆发。紧接着,一场金融海啸席卷全球。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及其持续演化同时宣告了经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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