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的原 因自由行 为在历 史上严格说 来,并不 如预期般受 到重视,更有甚者,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学说上便已出现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不具特殊性的看法,直到今天亦然,这类型的想法便是认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只要通过由一般的归责方法(一般过失犯的处理模式)便可应付,无需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建构它的可罚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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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受重视的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事实上相较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实践上更具重要性的是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理问题,所以原因自由行为的成立与可罚性理论的适用,对过失犯而言的重要性,不应比故意犯小。
只是一般的过失归责?究竟像是过失致死、过失伤害罪有没有通过原因自由行为说理的必要?包括学者 Hor n 在内,德国学界对这个问题发出越来越多的质疑,他们认为相较于故意原因自由行为,这里并不会因为同时存在原则而出现太多说理上的困难,理由在于:
郑元畅和林依晨1. 由于过失犯中无着手的概念 ,因此不须去处理自陷精神障碍的行为是否已经符合未遂品质之问题。
2. 在先行行为与结果行为间的 因果关联确定上,也不会像故意原因自由行为中存有这么多的问题。2021年冬至具体时间
3. 尤为重要者是,在纯粹的结果 犯中,任何一个制造出不容许风险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归责的对象,而不 须去顾虑其与结果发生间的时空上的差距。所以Eser 即认为,在纯粹结果犯的部分,既便不采用原因自由行为做为依据,也有可能对行为人依一般过失归责原则加以处罚。
北京市中考成绩查询总之,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在过失的纯粹结果犯类型里遭到最强烈的怀疑,也跟过失犯的成立检验要件及架构有关。需通过诸如结果原因、行为不法、结果不法等要件的检验后,方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 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而行为不法是否能够成立,一个不可少的因素便是行为人行为的客观注意违反性。
二、可罚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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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一样,Hettinger 仍认为构成要件模式无法建立对行为犯的归责 ,因为「这里的行为不法,明显地被压缩到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落内」,喝酒当然不可能等于驾驶,而法律要求的当然是驾驶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仍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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