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锋、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妇女节放假属法定半天节假日【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钺怎么读【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审理法官】郑乐影刘瑜吕德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相遇是缘陈明锋;陈晓;刘壘
【当事人】陈明锋陈晓刘壘
【当事人-个人】陈明锋陈晓刘壘
【代理律师/律所】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郑文培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危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其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郑文培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危芮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其魁郑文培危芮
【代理律所】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白敬亭整容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明锋
刘雨欣晒女儿照片【被告】陈晓;刘壘
【权责关键词】代理冻结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追认撤销诉讼时效新证据自认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全部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1093000元是否应认定为被上诉人陈晓与刘壘的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中2019年4月22日的80000元与2019年10月16日的343000元是汇入被上诉人陈晓的银行账户,且被上诉人陈晓亦在一审庭审时确认2019年10月8日的50000元是其母亲看病向上诉人陈明锋的借款,结合上诉人陈明锋与被上诉人陈晓的聊天记录里,被上诉人陈晓提到“卖房子的钱我想先把你在外面帮刘壘借的先还下,
朱时茂老婆你跟你还有温的,推后再慢慢还”,上诉人陈明锋向被上诉人陈晓核实“我就是想核实下这个事,我就怕刘壘拿去干嘛”时,被上诉人陈晓回复“是我让他你借的”及被上诉人陈晓在中发给上诉人陈明锋的图片中显示“陈明锋117万”,可以证明被上诉人陈晓知悉被上诉人刘壘向上诉人陈明锋借款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并非仅转账至其账户中的423000元以及被上诉人陈晓作出愿意偿还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条,应认定本案借款属于被上诉人陈晓与刘壘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陈晓仅对借款本金473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陈明锋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陈晓、刘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陈明锋借款本金人民币109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上诉人陈晓、刘壘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上诉人陈晓、刘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37: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壘与陈明锋系朋友关系,刘壘多次向陈明锋借款。2019年10月16日,经双方对账,刘壘向陈明锋出具一份借款确认书,书面确认:“借款人刘壘(公民身份号码:35xxx11××××)因家庭生活需要投资多次向陈明锋借款。截止今日,借款人刘壘确认合计向陈明锋(公民身份号码:35xxx11××××)借到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月利息按2%标准计算。借款人刘壘收取陈明锋汇付的1100000元出借款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4月22日,陈晓银行账户收取陈明锋委托王菲汇付的80000元;2.2019年7月3日,刘壘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委托陈文汇付的120000元;3.2019年9月2日,刘壘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委托陈文汇付的180000元;4.2019年9月18日,刘壘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汇付的300000元;5.2019年10月8日,刘壘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汇付的50000元;6.2019年10月16日,陈晓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汇付的343000元及现金7000元。7.刘壘现金收取陈明锋20000元。本人确认除上述银行汇款外,其他银行账户往来款
均不得对抗本《借款确认书》结算的本息数额。”等内容,同时由刘壘在借款确认书上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借款确认书所载的2019年10月16日陈晓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汇付的343000元及现金7000元,其中现金7000元未支付,实际借款金额为343000元。借款金额共计为1093000元。(其中2019年4月22日陈明锋委托王菲转账至陈晓银行账户80000元;2019年10月16日陈明锋转账至陈晓银行账户343000元;2019年10月8日以陈晓母亲看病为由借款50000元)。借款后,经陈明锋催讨,刘壘未向陈明锋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刘壘、陈晓于2014年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0月18日协议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二、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焦点一,刘壘向陈明锋借款,有陈明锋向本院提交的借款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刘壘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陈明锋有权要求刘壘偿还借款本金。陈明锋自认借款确认书所载的2019年10月16日,陈晓银行账户收到陈明锋汇付的343000元及现金7000元,其中现金7000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本金为陈明锋实际出借金额1093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对陈明锋主张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借款确认书虽是刘壘单方签字,但借款确认书所载的2019年4月22日的80000元以及2019年10月16日的343000元借款均汇入陈晓账户,从陈明锋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陈晓还曾就2019年10月16日343000元与陈明锋协商过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确认书所载2019年10月8日的50000元,陈晓在庭审中承认是为其母亲看病借款,在陈明锋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中体现2019年10月11日陈明锋询问陈晓有关刘壘借款事由时,陈晓提到“是我让他你借的”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陈晓对上述2019年4月22日80000元、2019年10月16日343000元以及2019年10月8日50000元三笔,总计473000元的借款是知悉并同意的,陈晓有与刘壘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且借款发生在陈晓和刘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晓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除以上三笔借款外,其他借款均未汇入陈晓账户,陈明锋提供的聊天截屏等证据仅能证明陈晓事后知悉刘壘和陈明锋之间
还有其他借款,不能证明陈晓同意刘壘与陈明锋间的借款均为陈晓和刘壘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壘向陈明锋所借的其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经陈晓一方事后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陈明锋主张相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晓辩称案涉借款属于投资款或刘壘借款用于赌博,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陈明锋要求刘壘、陈晓承担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并未进行约定,故对陈明锋的诉求,不予支持。刘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判。综上所述,对陈明锋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锋借款本金人民币109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晓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3000元及相应利息负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刘
壘负担11796元,被告陈晓负担3257元,由原告陈明锋负担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壘负担3893元,由被告陈晓负担1075元,由原告陈明锋负担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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