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经典电视剧推荐
陈好的老公是谁【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个独立于普通抢劫罪之外、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行。由于转化型抢劫罪是一项法律拟制之罪,法律必须严谨的设置定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的考虑因素。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对转化型抢劫罪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较强,有的规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相关问题的处置不同。学界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议。因此,专题研究转化型抢劫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  构成要件  立法完善


一、引 言    1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    1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    1
(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    2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    2
(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    2
(二)转化型抢劫罪之客观要件    3
(三)转化型抢劫罪之主体条件    5
(四)转化型抢劫罪之主观条件    7
四、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与完善    8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8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9
五、结 论    13
致 谢        14
参考文献    15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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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以现实为基础,以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为主要目标,主要围绕司法实践如何严谨科学地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为中心内容而展开。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和入手,围绕转化型抢劫罪理论中的罪行转化的主客观条件、主体和行为条件、既遂标准等争议点展开论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各种相关难点问题,提出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重构与完善的建议。期待能够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完善法律理论,有助于司法部门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有完整正确的把握,从而做到正确定罪和准确量刑,保证人民众获得公正的法律保护。
二、转化型抢劫罪概述
(一)转化型抢劫罪概念
我国的现行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这条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大同小异,主流观点有: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转化型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尽管学者们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是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而鉴于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尚未使用“准犯”这个概念,对其并没有准确定位,所以笔者认为,使用“转化型抢劫罪”这一称谓比较合适。“转化型抢劫罪”——顾名思义,即是抢劫罪的一种转化形式,区别于抢劫罪,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从其行为结构而言,实际上是一个先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和后暴力性行为(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的相结合。
(二)转化型抢劫罪特征
通过以上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分析,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转化型抢劫罪存在双重危害性。一方面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或者抢夺行为,从而危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些行为通常被称作基础行为;另一方面是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导致犯罪行为发生了转化而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的行为,通常被称作后续行为。
第二,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性质存在转化性。转化型抢劫罪中存在双重危害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单方面的以先行行为或者后续行为的犯罪性质来定罪,也不对两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将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将其犯罪行为转化成抢劫罪,依据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两个侵害行为的相关性。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其共同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民的财产,当两个行为在同一犯罪行为中相继发生时,便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卢洪哲
第四,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定性。根据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转化型抢劫罪的判断依据,即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只有当犯罪行为满足法律条文的充要条件时,才能根据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这便体现了转化型抢劫罪罪行的法定性。
3、 转化型抢劫罪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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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化型抢劫罪之前提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抢夺罪”,这是成立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通过分析相关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盗窃、、抢夺三罪的成立,均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而抢劫罪则无“数额较大”的限制。这里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要求先前盗窃、、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呢?对此问题,综合分析刑法理论界的各种看法,概括起来,笔者认为,“只要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行为,综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无论财产数额大小,既遂或未遂,都可转化为抢劫罪”。其理由是:(1)抢劫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它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之外,还具备另外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抢劫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就是充分考虑到了抢劫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这一因素。我国刑法之所以单列条文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因为先前行为一旦转化,后续的暴力、胁迫行为就会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权利,重则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刑法不规定抢劫罪的数额,就表明抢劫数额大小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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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抢劫罪同典型抢劫罪罪质相似,危害性也相近,所以对其不能片面要求先前行为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2)具有“两高”司法解释的支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 1988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批复》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重点并不在先前行为是不是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而取决于其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而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只要后续暴力、胁迫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即便是先前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是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