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该当性(2009-07-30 18:38:58)
标签:法律 构成要件 正犯 共犯 越国 教育
分类:法学笔记
一、概念
  “构成要件”,指刑法各“罪·刑”条款(正条)中在罪状部分规定的犯罪法律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罪状部分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就是法定(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刑法分则340余条就规定了各种罪(传播性病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某人的行为该当(或触犯)某正条之构成要件是成立该正条定罪处罚的首要条件。所以犯罪首先必须是该当分则某罪·刑条款之构成要件的行为,简称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该当性”。
  “该当”与常说的“该当何罪?”中的“该当”之用法相同,相当于说该当刑法何条之构成要件。也有称“符合”构成要件或“符合性”的。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构成犯罪,行为首先必须触犯(该当)分则某“罪·刑”条款中的“构成要件”。所以该当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

  二、构成要件相关的概念
  安徽新华学院怎么样1.正条→罪状·法定刑
  《刑法》第239条(罪)以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第239条包含“罪和刑”两项内容,就是正条。刑法分则:共有351个条文,除个别条款外,都如同第239条包含有“罪和刑”两项内容,都是正条。(1)罪状:第239条“前段”对罪的描述=罪状;(2)法定刑:第239条“后段”对刑的规定=法定刑。
  2.罪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
  罪状的内容=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性要素·主观性要素……
  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贝林: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是客观的、价值中立的(记述性)。
  (1)客观性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性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主体/因果;主观性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2)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
  (3)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是积极的要素;排除犯罪的要素是消极的要素。
  (4)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
  思考:(1)最常用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是什么?(2)其他分类有哪些?
  【例题·多选题】《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考区)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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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疑编号91103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说法错误。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不正当利益”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说法正确。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的、积极
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说法正确。
  另外,虽然通常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的“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例题·多选题】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贩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疑编号91103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妇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即可,所以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淫秽物品”、“猥亵”等,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由此,AC的说法正确,B的说法错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刑法条文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何奉天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4.构成要件分类: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
  (1)基本的构成要件是指正条中规定的犯罪构成。上述第239条规定的罪基本的犯罪构成就是基本的构成要件。
  (2)修正的构成要件是指总则对正条中犯罪构成的扩充所形成的构成。包括:教唆犯·帮助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例:乙丙张三扣押在一栋农舍中,从张三亲属处了赎金300万。乙丙供述:他们是受甲指使的;关押人质的农舍是丁提供的。
  第239条(罪)第二百三十九条以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乙丙触犯了第239条(正条),是罪正犯(既遂),依正条(完整处罚)。
  刑法(总则)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依据《刑法》第29条与第27条,对于甲和丁也定罪。
  第25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牛奶咖啡组合图片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正犯与正条构成要件·法定刑
  (1)正犯:行为触犯正条(该当基本犯罪构成)是正犯。
  实施正条行为的,是“正犯”,也称“实行犯”
  (2)正犯既遂:把某正条之构成要件事实完整实现为既遂。
  (3)对正犯既遂依正条之刑处罚。
  (4)对正犯没有既遂的(预备·未遂·中止犯),比照正犯既遂从宽处罚。
  (5)正犯分类: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本人亲自直接实施正条(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本人没有亲自直接实施正条行为而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了正条行为的,
本人是间接正犯,而被利用人不知情,是实行犯罪的“工具”。“利用者”的行为,不定教唆犯。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成立共犯,因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就利用的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注意区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区别联系)
  (6)共同正犯:数人共同实施正条行为的,是“共同正犯”,也称“共同实行犯”。
  (7)教唆·帮助:教唆、帮助正犯的,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依据正条和总则第2729条处罚。
  例外还有普通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的分类方法。
  以第239条为例。普通犯:以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减轻犯: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犯: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正条·正犯与修正构成的适用
  凡属正条规定的,优先适用正条排斥总则一般规定(扩张条款·数罪并罚等)的适用。
  【例题·单选题】: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
  A.为他人组织提供帮助的,以组织罪的帮助犯论处(358条第2款之正犯行为)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240条第3款之正犯行为)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321条之正犯行为)
  【答疑编号91103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为他人组织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他人罪,故此A项所说的为他人组织提供帮助的,以组织罪帮助犯论处是错误的。《刑法》第240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应该是拐卖妇女的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所以C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
320条和322条的规定,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
  分则中把几个罪规定为一个罪的,只能依据正条处罚,不可以数罪并罚。
  例:甲乙丙,到1000万赎金后,违背诺言,将丙放入麻袋沉入大海。甲乙构成几罪?杀害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何不单独定罪处罚?
  答: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人死亡或者杀害被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甲乙构成一个罪。(如果正条中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加重犯的规定,不适用数罪并罚。)
  【例题·单选题】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8年延考区)
  A.受贿罪
  B.《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提供虚明文件罪
  D.《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明文件罪,应
当数罪并罚
  【答疑编号911030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入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本题中,赵某是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构成该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赵某作为律师,故意为该公司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书。构成提供虚明文件罪。故,因此,C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刑法》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提供虚明文件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直接定提供虚明文件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三、正条构成要件一般内容(要素)
  (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第二节 (行为)主体

  主体,指正条中规定之行为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1.特殊主体的理解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
  特殊主体广义理解: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如:贪污罪、背
叛国家罪、传播性病罪、罪、伪证罪、脱逃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例题·单选题】(特殊主体观念)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考区)
  A.句错误,其他正确
  B.句错误,其他正确
  C.句错误,其他正确
  D.句错误,其他正确
  【答疑编号9110303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
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第句正确,第句错误。性别、国籍也能成为特殊身份。例如妇女单独不能成为罪正犯,外国人不能成为中国刑法上背叛国家罪的正犯。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而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作用。例如黑社会、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均是在犯罪过程中获得的地位,与构成该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无关。
  2.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
  3.特殊主体与共犯的原理。(1)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2)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的,可以构成罪(共犯)
第三节 行 为

  1.行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如当班故意不给锅炉加水至爆炸。持有行为。
  2.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
  (1)要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危害。
  (2)不作为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核心要点:第一,有义务,且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种类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责。第二,不作为行为不能简单与作为行为等量齐观。
  3.难点: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
  基础:(1)法定的作为之罪(作为犯),以禁止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是不作为);(2)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以义务规范为基础的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是不作为);。
  (1)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的不作为之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
  (3)纯正的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作为行为构成法定的作为之罪。
  核心:相当性。相当性就是指该不作为行为和作为行为为造成该危害具有相当性。
  区别:该不作为是否被刑法直接禁止。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416条)、遗弃罪、偷税罪。
  4.行为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方法实施,在此意义上说,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不是构成要件的共同要素。但是条文有明文规定的除外,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
第四节 对 象

  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也称行为客体。如盗窃支罪之支;贩卖罪之。传播淫秽物品罪之淫秽物品。
  与犯罪关联物的区别:(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贿赂物、赌资;(2)犯罪生成之物,如制造的、伪造的公文、;(3)用于犯罪之物,犯罪工具。犯罪关联物不是行为对象。
  例:,对于贩卖、运输、走私行为,是行为对象;对于制造()行为,是犯罪生成之物,不是对象。
第五节 结 果


  1.广义上的结果:行为对法益造成的损害事实和危险=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危害结果的种类:(1)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2)物质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2.狭义上的结果:正条中规定的结果。
  【例题·单选题】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疑编号9110304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3.危害结果的(法律)意义:(1向华胜图片)罪与非罪的的标准之一(构成要件的结果):当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许凯白鹿恋情2)区分形态的标准之一(既遂标志);(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结果加重犯)。
第六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构成要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产生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一)因果关系特点:
  1.客观性;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要素中客观要素的结果与行为要素之间的联系。
  2.顺序性;
  3.相对性;
  4.规律性;
  5.复杂性。
  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限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2)内容的特定性,如的五个环节。
  (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全部条件。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甲致死乙,有因果关系,但甲对该结果的责任却因主观心态不同而可能:意外事件,无责任;过失责任;故意责任。
  1.我国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条件说”。(没有A就不会有BAB有事实因果关系)条件=原因,“条件说”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上有所扩大。
  以下情形虽然特殊(偶然),仍认为有因果关系:
  (1)遭遇特异体质发生结果;
  例: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008年卷二多选52)。
  (2)遭遇特定条件,例如医疗条件、天气条件恶劣;
  (3)多因一果;
  (4)一因多果。
  二、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
  例:存在甲行为和B结果,但是甲行为和B结果之间介入了一个因素,该因素独立的造成了结果。通常认为,甲行为与B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了。
  在采取条件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结论的不合理,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是一个必要的补充。
  例:(1)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打死,因果关系中断;(2)甲重伤乙,乙去医院途中被丙撞死,因果关系中断;(3)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因果关系未中断。
  不作为犯罪有无因果关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