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概念
四字词语解释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史记中的小故事
共同犯罪的成⽴,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的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具体来讲,包括以下⼏点:
洪欣与莫少聪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为⼈教唆他⼈犯罪,⽽被教唆⼈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如
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但是其中⼀⼈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种情况:⼀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律为年满16周岁。就上述8类犯罪⽽⾔,已满14周岁的⼈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已满16周岁的⼈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与已满16周岁的⼈⼀起实施上述8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就所实施的犯罪来说属于⽆刑事责任能⼒⼈,因⽽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与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正常⼈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刑事责任能⼒⼈不能与他⼈构成共同犯罪,⽽并⾮在⼆个以上的⼈中有⼀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就能得出所有的⼈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如,⼀个15周岁的⼈和两个17周岁的⼈⼀起
盗窃,根据以上分析,15周岁不能与其他⼆⼈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两个17周岁的⼈之间还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份的⼈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份的⼈⼀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国家⼯作⼈员⼀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作⼈员⼀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为。所谓共同犯罪⾏为,是指各犯罪⼈的⾏为都指向同⼀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个有机统⼀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点:
1.各⾏为⼈所实施的⾏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的⾏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所实施的⾏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为,如果是不可抗⼒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的⾏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为的表现形式。我们知道,犯罪⾏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因⽽,共同犯罪⾏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如甲和⼄⼀起动⼿将丙打成重伤。(2)共同的不作为。如两海滩救险员商量后共同决定不去抢救其负有抢救义务的某落⽔游客,结果该游客被溺死。(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甲是某单位的防⽕责任⼈,甲、⼄为了共同发泄对该单位的不满,⼆⼈商定由⼄放⽕烧毁该单位的仓库,在⼄点燃仓库后,甲在旁边看着,既不报告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任由仓库被烧毁。本案中,甲负有防⽌⽕灾发⽣、扩⼤的义务,其不阻⽌他⼈防⽕、也不报警,属于不作为,与以作为⽅式放⽕的⼄共同构成放⽕罪的共同犯罪。
金宇彬已康复3.共同犯罪的⾏为分⼯。根据⾏为⼈之间的分⼯情况,共同犯罪⾏为可以分为两⼤类:(1)共同实施实⾏⾏为。即各共同犯罪⼈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的⾏为。在共同实⾏⾏为内部根据有⽆更进⼀步的分⼯,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为、并进的共同实⾏⾏为、承继的共同实⾏⾏为。分担的共同实⾏⾏为,是指各共同犯罪⼈在实⾏犯罪时,具有实⾏⾏为内部的分⼯。如在抢劫罪,⼀部分⼈实施暴⼒⾏为,⼀部分⼈实施获取财物的⾏为。并进的共同实⾏⾏为,是指各共同犯罪⼈在实⾏犯罪时,各⾃的⾏为均具备全部构成要件。如甲、⼄⼆⼈⼀起动⼿将丙打成重伤。承继的共同实⾏⾏为,是指⼀个实⾏犯在⼀定犯意的⽀配下,在完成该犯罪构成的⼀部分以后,⼜取得另⼀个实⾏犯的同意,两⼈⼀起继续把犯罪的实⾏⾏为进⾏到完成为⽌。如甲先对丙开始实施暴⼒⾏为,⼆⼈扭
打在⼀起,但始终⽆法将丙⼿中的包夺⾛,碰巧路过的⼄见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帮甲,将被甲抱住的丙⼿中的包夺⾛,然后甲再逃⾛。(2)实⾏⾏为、组织⾏为、教唆⾏为和帮助⾏为之间的分⼯。即各共同犯罪⼈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为,⽽是由⼀部分⼈实施实⾏⾏为,另⼀部分⼈实施教唆⾏为、组织⾏为或者帮助⾏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为的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
4.共同犯罪⾏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与单个⼈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个共同犯罪⼈所具体实施的⾏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只要共同犯罪⼈中的⼀个⼈的实⾏⾏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全体共同犯罪⼈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为,全体责任”刑事责任原则。⽐如,甲和⼄约定打死丙,⼆⼈同时向丙开,结果甲的⼦弹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的⼦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在该案中,虽然只是⼄的⼦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块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既遂的责任。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与他⼈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的⼼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个⽅⾯:高露高圆圆
1.共同犯罪故意的具体罪过形式。我们知道,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共同犯罪故意也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的组合形式:
(1)共同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都认识到共同犯罪⾏为会发⽣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且都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
(2)共同间接故意。即所有共同犯罪⼈都认识到共同犯罪⾏为会发⽣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都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即⼀部分共同犯罪⼈属于直接故意,另⼀部分共同犯罪⼈属于间接故意。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两个⽅⾯:
(1)都认识到不是⾃⼰⼀个⼈单独实施犯罪,⽽是与他⼈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的⾏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的⾏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
(1)⾏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的⾏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且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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